未获偿售主留置权英文解释翻译、未获偿售主留置权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经】 unpaid seller's lien
分词翻译:
未的英语翻译:
not
获的英语翻译:
capture; catch; obtain; win
偿的英语翻译:
repay
售主留置权的英语翻译:
【经】 vendor's lien
专业解析
未获偿售主留置权(Unpaid Seller's Lien) 是国际贸易和买卖法中的重要概念,指卖方在未收到全部货款时,依法对仍处于其占有下的货物享有的扣留权利,直至买方付清欠款。其核心要素如下:
一、术语定义与法律性质
- 主体:权利人为“未获偿售主”(Unpaid Seller),即货物所有权已转移给买方,但未收到全部货款的卖方。
- 客体:被留置的货物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 卖方仍实际占有或控制货物;
- 货物所有权已转移至买方(如采用“象征性交付”贸易术语时)。
- 权利性质: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无需事先约定,旨在保障卖方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30条)。
二、权利成立要件
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71条及各国商法惯例,行使该权利需满足:
- 买方违约:未按合同支付货款或丧失偿付能力;
- 货物未脱离占有:卖方或其代理人(如承运人、仓库保管人)仍实际控制货物;
- 无相反约定:买卖双方未协议排除留置权(如采用信用证支付)。
三、权利效力与限制
- 优先受偿权:卖方可通过变卖留置物优先受偿(《民法典》第447条);
- 对抗第三方:即使货物已转售第三方,卖方仍可对抗非善意第三人;
- 限制情形:
- 买方已提供有效付款担保;
- 货物为易腐品需紧急处置;
- 卖方主动放弃占有(如已交付承运人且未保留控制权)。
四、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权利类型 |
未获偿售主留置权 |
质押权 |
权利来源 |
法定(无需约定) |
意定(需质押合同) |
占有状态 |
卖方原占有延续 |
债权人新设占有 |
适用场景 |
买卖合同中货款未付 |
担保主债务履行 |
五、实务应用场景
- FOB/CIF贸易:若买方拒付提单,卖方可通过控制提单行使留置权(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第39条);
- 保留所有权买卖:若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卖方可结合留置权与所有权双重保障(《民法典》第642条);
- 破产清算: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留置权人享有别除权(《企业破产法》第109条)。
参考资料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Art.71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47、642条 中国人大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9条 中国政府网
- 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Sale of Goods Act 1979) s.39 英国立法官网
网络扩展解释
“未获偿售主留置权”是留置权的一种特定应用场景,主要涉及卖方(售主)在交易中未获得应付款项时,对相关动产行使的法定担保物权。以下从定义、适用条件和法律特征三方面进行解释:
一、基本定义
未获偿售主留置权指在买卖关系中,当买方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时,卖方(售主)作为债权人,有权留置已合法占有的买方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核心是保障卖方在交易中的债权实现。
二、适用条件
- 合法占有动产:卖方需基于合法原因(如合同约定、运输保管等)实际占有买方的动产,例如货物尚未完成交付或处于卖方控制下。
- 债权已届清偿期:买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货款,且债务已到期。
- 债权与动产关联性:通常要求债权与留置的动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间的交易可例外(如持续经营中的债权)。
三、法律特征
- 法定性:无需双方约定,符合条件即自动产生。
- 优先受偿权:卖方可通过折价、拍卖或变卖留置物优先获得清偿。
- 限制性权利:
- 卖方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抵押留置物(保管必要情形除外);
- 需给予买方不少于60日的宽限期(鲜活易腐动产除外)。
四、特殊情形
若买卖双方均为企业,即使债权与留置物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如多次交易形成的综合债权),卖方仍可行使留置权,但标的物需为买方所有且用于担保持续经营中的债权。
未获偿售主留置权是卖方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其行使需严格符合法定条件,且受限于妥善保管义务和宽限期规定。具体案例需结合《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等条款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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