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reach of deportation order
遞解令(Deportation Order) 指主權國家司法機關或移民管理機構依法對非公民作出的強制離境命令。違背(Violation/Breach) 即受令者未在規定期限内離境或擅自返回的行為,構成對司法/行政命令的藐視。
遞解令的強制性
依據美國《移民與國籍法》第237條,遞解令具有司法強制執行力,拒絕離境即構成"unlawful presence"(非法滞留)。中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五條亦規定,被驅逐者需在限定時限離境。
違背行為的認定标準
刑事追責
美國司法部明确将"reentry after deportation"列為聯邦重罪,最高可處20年監禁(U.S.C. Title 18, § 1326)。歐盟《遣返指令》第11條授權成員國對違規者實施最長5年禁入。
行政救濟限制
違背遞解令将永久喪失部分豁免權,如美國《移民法》第212(a)(9)(C)條禁止十年内申請豁免非法滞留處罰。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三條
明确"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但強調該權利受法律正當程式限制(聯合國官網)。
中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七條
規定"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自被驅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準入境"(中國政府網)。
美國司法部移民審查執行辦公室(EOIR)
界定遞解令效力始于移民法官籤署之日,離境期限通常為90天(EOIR政策手冊)。
注:本文法律條款均引自現行有效文本,具體案件需以有權機關解釋為準。
“違背遞解令”是一個法律術語,主要涉及美國移民法領域。以下是詳細解釋:
“違背遞解令”即違反美國移民法庭的離境命令,具體表現為:
若涉及具體案件,需咨詢專業移民律師。美國移民法複雜,不同情況可能導緻遞解令的觸發或豁免條件差異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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