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round charter
go there and back; out and home; shunt; trip
boat; navigate; ship
【經】 trip charter
contract
【化】 contract; pact
【經】 compact; contract
往返航程租船合同(Round Trip Voyage Charter Party)是國際航運中常見的合同形式,指船舶所有人與租船人約定,船舶在指定裝貨港與卸貨港之間完成一次或多次往返航程的貨物運輸協議。其核心特點為“固定往返路線”與“按航次計費”,主要適用于大宗散貨或能源運輸(如煤炭、鐵礦石、石油)。
裝卸責任劃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47條,船舶所有人需确保船舶適航,而租船人需按約定時間完成裝卸。裝卸延誤産生的滞期費(Demurrage)通常由違約方承擔,具體計算方式參照《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BIMCO)标準航次租船合同》。
運費計算基準
運費基于船舶載重噸(DWT)與航次距離确定,常見公式為:
$$ text{總運費} = text{單位費率} times text{載貨量} times text{往返次數} $$
費率受國際燃油價格指數(如IMO 2020低硫燃油附加費)影響。
風險分配機制
航行期間船舶維護責任歸屬船東,貨物保管責任由租船人承擔。若遇不可抗力導緻航程中斷,雙方可援引《聯合國國際貨物運輸公約》(CMI 1978)第14條協商解約。
該合同受籤約地法律管轄,中英版本具同等效力。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CMAC)2023年數據顯示,此類糾紛中75%涉及滞期費争議,裁判依據主要為合同明示條款與《海牙-維斯比規則》。
往返航程租船合同是航次租船合同的一種形式,具體指船舶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船舶在完成從裝貨港到卸貨港的單程運輸後,繼續承載貨物返回原裝貨港或另一指定港口的運輸協議。以下是詳細解釋:
往返航程租船合同屬于航次租船合同(程租合同)的細分類型,其核心是以特定往返航次為租期。出租人負責提供船舶并完成約定往返航線的貨物運輸,承租人則按貨物數量或包幹運費支付報酬。此類合同本質上是貨物運輸合同,出租人需承擔船舶營運責任(如船員配備、航行管理)。
航次租船合同根據航次數量可分為:
此類合同常見于大宗貨物運輸或班輪運輸無法滿足需求的情況,例如煤炭、糧食等需穩定往返運輸的貨物。
國際上常用波羅的海航運協會(BIMCO)制定的“金康合同”(GENCON)作為航次租船合同範本,明确雙方權責。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條款(如船舶規範、停租條件等),可參考權威租船合同範本或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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