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round charter
go there and back; out and home; shunt; trip
boat; navigate; ship
【经】 trip charter
contract
【化】 contract; pact
【经】 compact; contract
往返航程租船合同(Round Trip Voyage Charter Party)是国际航运中常见的合同形式,指船舶所有人与租船人约定,船舶在指定装货港与卸货港之间完成一次或多次往返航程的货物运输协议。其核心特点为“固定往返路线”与“按航次计费”,主要适用于大宗散货或能源运输(如煤炭、铁矿石、石油)。
装卸责任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47条,船舶所有人需确保船舶适航,而租船人需按约定时间完成装卸。装卸延误产生的滞期费(Demurrage)通常由违约方承担,具体计算方式参照《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标准航次租船合同》。
运费计算基准
运费基于船舶载重吨(DWT)与航次距离确定,常见公式为:
$$ text{总运费} = text{单位费率} times text{载货量} times text{往返次数} $$
费率受国际燃油价格指数(如IMO 2020低硫燃油附加费)影响。
风险分配机制
航行期间船舶维护责任归属船东,货物保管责任由租船人承担。若遇不可抗力导致航程中断,双方可援引《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公约》(CMI 1978)第14条协商解约。
该合同受签约地法律管辖,中英版本具同等效力。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2023年数据显示,此类纠纷中75%涉及滞期费争议,裁判依据主要为合同明示条款与《海牙-维斯比规则》。
往返航程租船合同是航次租船合同的一种形式,具体指船舶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船舶在完成从装货港到卸货港的单程运输后,继续承载货物返回原装货港或另一指定港口的运输协议。以下是详细解释:
往返航程租船合同属于航次租船合同(程租合同)的细分类型,其核心是以特定往返航次为租期。出租人负责提供船舶并完成约定往返航线的货物运输,承租人则按货物数量或包干运费支付报酬。此类合同本质上是货物运输合同,出租人需承担船舶营运责任(如船员配备、航行管理)。
航次租船合同根据航次数量可分为:
此类合同常见于大宗货物运输或班轮运输无法满足需求的情况,例如煤炭、粮食等需稳定往返运输的货物。
国际上常用波罗的海航运协会(BIMCO)制定的“金康合同”(GENCON)作为航次租船合同范本,明确双方权责。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条款(如船舶规范、停租条件等),可参考权威租船合同范本或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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