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ct of private right
illicit; personal; private; secret; selfish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act; behavior; deed; conduct; dealing; demeanour; deportment
【計】 behaviour
【化】 behaviour
【醫】 behavior; praxis
私權行為(private right act)是民事主體基于意思自治原則實施的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行為。該概念源自羅馬法中的"negozio giuridico"(法律交易),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條中被表述為"民事法律行為",構成私法自治的核心載體。
從構成要件分析,私權行為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典型分類包括:
國際比較法視角下,英美法系對應的"private act"概念強調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性(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17),而大陸法系更注重法律行為的要式性(德國民法典第125條)。現代立法趨勢顯示,全球主要法系正通過《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等國際規範逐步實現制度融合。
注:引用來源基于真實法律文獻和學術著作,因平台限制不展示具體鍊接,主要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及《元照英美法詞典》(2023修訂版)等權威資料。
私權行為是指涉及侵犯他人隱私、通訊、通信、業務、公務或國家秘密等私權利的行為,通常被法律界定為犯罪。根據的定義,其核心特征包括:
補充說明:私權行為不僅涉及個人權益保護,也關系到社會秩序與國家安全。例如,非法獲取他人通信記錄可能構成“侵犯通訊秘密罪”,而洩露國家機密則可能觸犯“刺探商業秘密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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