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oreign jurisdiction
foreign country
【法】 jurisdiction
外國裁判權(Foreign Jurisdiction)在漢英法律語境中主要指一國司法機關對涉及外國因素的案件行使審判權的制度,核心包含以下兩層含義:
治外法權(Extraterritoriality)
指一國國民在外國領土内不受當地法律管轄的特權。19世紀西方列強通過不平等條約(如《南京條約》後續附件)在中國确立"領事裁判權"(Consular Jurisdiction),即外國人在華涉訴時由其本國領事依據本國法律審判,排除中國司法管轄 。該制度嚴重侵害中國司法主權,1943年後逐步廢除。
現代國際裁判權(International Adjudication)
當代語境下指國際法院(ICJ)或仲裁機構依據國際法裁判國家間争端的權力。例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海洋劃界争議可提交國際海洋法法庭(ITLOS)裁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十五部分)。
《元照英美法詞典》明确将"外國裁判權"譯為"foreign jurisdiction",定義為"外國法院或國際組織對特定案件行使的司法或準司法權力"(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572頁)。
聯合國《國家權利義務宣言草案》第3條規定,國家平等原則禁止單方面強加裁判權,任何外國司法管轄需基于條約或當事國同意(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報告,A/CN.4/SER.A/1949)。
中國《民事訴訟法》第259條規定,涉外民事糾紛可由中國法院管轄,但需遵守國際條約(如《海牙公約》)關于送達、取證的特殊規則(全國人大官網,法律文本第22編)。
世界貿易組織(WTO)《關于争端解決規則與程式的諒解》賦予專家組裁判成員國貿易糾紛的權力,中國作為成員接受該機制管轄(WTO官方文件WT/L/432)。
來源說明:法律定義參考《元照英美法詞典》及聯合國國際法文件;曆史背景依據外交部《廢除不平等條約史料》;當代實踐援引中國《民事訴訟法》及WTO協定文本。
“外國裁判權”在中國近代史語境中通常指“外國在華領事裁判權”,是西方列強通過不平等條約在中國攫取的司法特權。以下是詳細解釋:
指一國通過駐外領事對處于他國領土的本國公民行使司法管轄權的制度。在中國近代史中,享有該特權的國家僑民不受中國法律約束,其民事/刑事案件由本國領事或司法機構依本國法律審理(北京法院網)。
該制度嚴重破壞中國司法主權,成為列強在華實施經濟掠奪、政治控制的工具,被費正清等學者視為“中國半殖民地化的重要标志”。
注:當前該制度已完全廢止,現代國際法中的領事裁判權與近代在華特權有本質區别。如需完整條約細節,可查閱《中外舊約章彙編》等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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