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oreign jurisdiction
foreign country
【法】 jurisdiction
外国裁判权(Foreign Jurisdiction)在汉英法律语境中主要指一国司法机关对涉及外国因素的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制度,核心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治外法权(Extraterritoriality)
指一国国民在外国领土内不受当地法律管辖的特权。19世纪西方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如《南京条约》后续附件)在中国确立"领事裁判权"(Consular Jurisdiction),即外国人在华涉诉时由其本国领事依据本国法律审判,排除中国司法管辖 。该制度严重侵害中国司法主权,1943年后逐步废除。
现代国际裁判权(International Adjudication)
当代语境下指国际法院(ICJ)或仲裁机构依据国际法裁判国家间争端的权力。例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海洋划界争议可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裁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
《元照英美法词典》明确将"外国裁判权"译为"foreign jurisdiction",定义为"外国法院或国际组织对特定案件行使的司法或准司法权力"(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72页)。
联合国《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第3条规定,国家平等原则禁止单方面强加裁判权,任何外国司法管辖需基于条约或当事国同意(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报告,A/CN.4/SER.A/1949)。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涉外民事纠纷可由中国法院管辖,但需遵守国际条约(如《海牙公约》)关于送达、取证的特殊规则(全国人大官网,法律文本第22编)。
世界贸易组织(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赋予专家组裁判成员国贸易纠纷的权力,中国作为成员接受该机制管辖(WTO官方文件WT/L/432)。
来源说明:法律定义参考《元照英美法词典》及联合国国际法文件;历史背景依据外交部《废除不平等条约史料》;当代实践援引中国《民事诉讼法》及WTO协定文本。
“外国裁判权”在中国近代史语境中通常指“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是西方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在中国攫取的司法特权。以下是详细解释:
指一国通过驻外领事对处于他国领土的本国公民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在中国近代史中,享有该特权的国家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约束,其民事/刑事案件由本国领事或司法机构依本国法律审理(北京法院网)。
该制度严重破坏中国司法主权,成为列强在华实施经济掠夺、政治控制的工具,被费正清等学者视为“中国半殖民地化的重要标志”。
注:当前该制度已完全废止,现代国际法中的领事裁判权与近代在华特权有本质区别。如需完整条约细节,可查阅《中外旧约章汇编》等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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