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ring up for trial
employ; envoy; if; probe; send; use
after; by; course; go through; pass by; process; through; transit
【醫】 course
inquest; interrogate; try
【法】 examine; hearing; interrogate
“使經過審訊”作為法律術語,其英文對應表述為“subject to judicial interrogation”,指通過法定程式對涉案人員進行正式問詢的強制性司法行為。該短語由三個核心語義單元構成:
“使”的強制屬性
對應英文中"subject to"結構,體現國家司法機關行使職權的強制性特征,源自《元照英美法詞典》對強制程式的解釋,指司法主體依法啟動的不可抗拒程式。
“經過”的程式要件
對應"judicial"所包含的法定程式要求,《牛津法律術語辭典》強調該詞特指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流程規範,包括但不限于權利告知、證據審查等必要環節。
“審訊”的實質内涵
在Black's Law Dictionary中,"interrogation"被定義為執法人員為獲取案件信息而進行的系統性詢問,包含同步錄音錄像、筆錄确認等現代司法技術要求。
該術語常見于刑事訴訟程式,既包括偵查階段的初步問詢(preliminary inquiry),也涵蓋法庭審理中的正式質證(formal cross-examination)。在法律翻譯實踐中需注意:在普通法體系中更傾向使用"arraignment"表示初次聆訊,而大陸法系國家則多用"judicial examination"表述庭審階段的系統性問詢。
“使經過審訊”這一表述并非固定法律術語,但可以拆解為“通過審訊程式進行處理”或“使(某人)接受審訊”。結合“審訊”的法律定義,具體解釋如下:
審訊是司法機關(如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在案件辦理中,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證人進行詳細詢問和調查的法定程式,目的是查明案件事實、獲取證據。
指在司法活動中,通過法定程式讓相關人員接受審訊,以完成以下目标: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抓獲嫌疑人後需“使(其)經過審訊”,即依法開展訊問,記錄口供并核實證據鍊,最終将完整案卷移送檢察機關。
提示:若需了解具體審訊規則或權利保障,可參考《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或法律專業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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