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o-surety
common; jointly; together
【經】 coordinate
bail; bond; guarantor; sponsor; surety; voucher; warranter
【經】 bondsman; guarantor; security; sponsor; surely
共同保證人(Joint Guarantor)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保證人為同一債務人的同一筆債務向債權人提供連帶責任擔保的行為主體。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其核心含義與責任特征如下:
共同保證人需對主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當債務人未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要求任一保證人、部分保證人或全體保證人承擔全部債務,且保證人之間無先後履行順序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92條)。例如:甲、乙共同為丙的100萬元借款提供保證,若丙違約,債權人可直接要求甲單獨償還100萬元。
英文對應術語"Joint Guarantor" 強調保證人責任的連帶性(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履行債務的保證人有權向其他保證人追償其應承擔份額(《民法典》第700條)。若未約定份額,則推定各保證人平均分擔責任。
共同保證人不得以其他保證人未承擔保證責任為由拒絕履行(最高人民法院《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第13條)。
常見于金融借貸(如銀團貸款)、工程履約擔保、融資租賃等場景,用于強化債權實現。
權威來源:
- 中國《民法典》第392條:擔保物權的實現規則
- 英國《Consumer Credit Act 1974》Section 75:連帶責任條款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13條:共同保證的責任承擔
共同保證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共同為同一債務人的同一債務提供擔保的保證人。其核心特點及法律含義如下:
共同保證可能涉及保證人之間的追償權、混合擔保等複雜情形,建議在籤署保證合同時明确責任形式,必要時通過法律文件固定各方權利義務。遇到糾紛時,可依據《民法典》相關條款維護權益,或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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