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evidence incomplete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不完整的證據”指未能全面證明案件事實或存在關鍵缺失的證據材料。其核心含義與法律效力如下:
中文定義
指證據鍊存在斷裂、内容不充分或無法獨立證實待證事實的材料。例如刑事中缺乏直接物證僅憑口供,或民事中缺失書面證明僅有口頭陳述。
英文對應術語
Incomplete Evidence(主流譯法)
法律釋義:證據未達到"優勢證據"(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或"排除合理懷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證明标準。
近義表述:
刑事領域
法律後果:可能産生"合理懷疑"(Reasonable Doubt),導緻指控被駁回。
民事領域
裁判影響: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4條,将承擔舉證不能的敗訴風險。
法律出版社,2019版(權威出版鍊接)
對證據完整性要求的司法解釋(司法文件來源)
注:因法律術語的權威解釋需依托正式出版物,線上詞典可能存在釋義簡化,建議以專業法律典籍為準。
不完整的證據是指法律案件中,因數量不足、質量缺陷或邏輯關聯缺失,導緻無法完整反映事實或支撐主張的證明材料。以下是具體解釋:
核心概念
不完整的證據通常表現為關鍵信息缺失、證明力不足或無法形成完整證據鍊。例如,民事案件中僅有部分照片但無侵權過程記錄,或刑事案件中僅有口供而無物證。
法律效力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不完整的證據仍可作為證據使用,但需查證屬實。其證明力可能因完整性不足而受限,需結合其他證據綜合判斷。
數量不足
未收集全部關聯證據,如交通事故中僅提供局部現場照片,遺漏重要物證。
質量缺陷
證據模糊或證明力弱,如證人證言含糊、書證字迹不清。
邏輯鍊斷裂
證據間缺乏關聯性,無法形成閉環。例如僅有原告陳述,無監控或勘驗記錄佐證。
補強證據
需補充其他證據(如鑒定意見、勘驗筆錄)以完善證明體系。
法庭審查
法官會根據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及合法性綜合判斷其效力。
提示:若需法律實務指導,建議通過專業律師或司法機構進一步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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