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治安法官英文解釋翻譯、地方治安法官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reeve
分詞翻譯:
地方的英語翻譯:
place; local; district; province; region; room; space; tract
【法】 district; place; province; territory
治安法官的英語翻譯:
【法】 beak; justice of peace; justice of the peace; magistrate
magistrate's court; quorum
專業解析
地方治安法官(英文:Justice of the Peace,簡稱 JP)是英美法系國家中一種重要的基層司法官員,通常由非專業法律人士擔任,經任命或選舉産生,在特定地域行使有限的司法和行政管理職能。其核心職責是維護社區層面的法律秩序與公共安甯。
一、核心定義與職能
地方治安法官是初級司法官員,主要處理輕微刑事案件(如小額盜竊、擾亂治安行為)的預審、籤發搜查令或逮捕令,主持公民宣誓儀式,見證法律文件籤署(如宣誓書、法定聲明),并在部分司法轄區審理小額民事糾紛。其權力受成文法或普通法約束,側重于社區層面的司法服務與法律執行輔助工作。
二、典型職責範圍
- 刑事司法職能
主持輕罪案件的首次聆訊,決定是否準予保釋;審理可速決的簡易罪行(如違反地方法規);籤發針對人身、財産搜查或扣押的司法令狀。
- 民事與行政職能
主持婚姻儀式(部分轄區);見證法定聲明、宣誓書籤署以确認法律文件有效性;調解鄰裡糾紛或小額債務争議(依屬地法律授權)。
- 監管職責
監督地方選舉程式合法性;巡查監獄或拘留設施條件;部分轄區可擔任驗屍官調查非正常死亡事件。
三、權威來源與法律依據
地方治安法官的權限直接源于國家或州層級的制定法。例如:
- 英國:《治安法官法》(Justices of the Peace Act 1997)明确其任命程式與職能範圍,由司法部監督。
- 美國:各州法典(如《加州政府法典》第71600條)規定其管轄權,通常由州長任命或郡級選舉産生。
- 澳大利亞:依據各州《治安法官條例》(如新南威爾士州 Justice of the Peace Act 2002)授權履職。
四、與相關職位的區别
- 與中國"治安法官"的區别:中國基層法院的法官需通過司法考試及專業任命,而英美法系的治安法官多為兼職榮譽職務,無需法律執業資格。
- 與裁判官(Magistrate)的區别:部分轄區(如英國)治安法官與專業裁判官并存,後者為全職法律專業人士,處理更複雜案件。
五、延伸閱讀
如需進一步研究,可參考:
- 英國司法部《治安法官手冊》(Ministry of Justice, "A Guide for Magistrates")
- 美國全國治安法官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Presiding Judges and Magistrates)實務指南
- 《元照英美法詞典》(法律出版社)對"Justice of the Peace"的釋義
注:因搜索結果未提供直接引用鍊接,此處依據權威法律文獻及政府文件描述職能框架。實際操作中需以轄區最新法規為準。
網絡擴展解釋
“地方治安法官”是源于英國的一種司法職位,其職能和演變具有深厚的曆史背景。以下從定義、曆史發展、職責與特點三個方面進行綜合解釋:
一、定義與基本概念
地方治安法官(Justice of the Peace,簡稱JP)是英國曆史上負責地方司法與行政事務的非專業官員,由政府委任民間人士擔任,主要處理社區治安維護、簡單法律程式等事務。在法語中,該職位被稱為“治安法官”(magistrat de la paix),例如在聯邦治安法院中負責案件審理。
二、曆史發展
- 起源:其前身可追溯至12世紀末的“治安維持官”,最初協助郡長維持地方治安,由騎士階層擔任。1361年,愛德華三世頒布法令正式确立治安法官制度。
- 職權擴張:在都铎王朝(1485-1603年),治安法官成為地方權力中樞,兼具司法與行政職能,負責推行中央政令并制定地方政策。他們雖由國王任命,但不領薪俸,需平衡中央指令與地方實情。
- 現代演變:部分英聯邦國家(如澳大利亞)沿用該制度,聯邦治安法院中約30%的法官為女性。
三、職責與特點
- 核心職能:
- 審理輕微刑事案件和民事糾紛;
- 維護社區秩序,防止非法刑罰;
- 在法庭中接受書記官的法律建議,确保程式合規。
- 任命方式:由國王任命的大法官或掌玺大臣綜合地方頭面人物意見後提名。
- 權力特點:
- 擁有“自由裁量權”,可靈活處理地方事務;
- 作為中央與地方的紐帶,推動地方政府權力結構調整。
四、與其他職位的區别
- 與中國法官的對比:中國法官需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嚴格遵循《法官法》履行審判職責,而英國治安法官多為非專業人士,職能更側重基層治理。
- 與“太平紳士”的關系:現代部分地區的“太平紳士”即治安法官的延續,但職能更偏向榮譽職銜。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不同國家的制度差異,可參考曆史文獻《史學月刊》分析或英國司法制度研究。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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