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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治安法官英文解釋翻譯、地方治安法官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reeve

分詞翻譯:

地方的英語翻譯:

place; local; district; province; region; room; space; tract
【法】 district; place; province; territory

治安法官的英語翻譯:

【法】 beak; justice of peace; justice of the peace; magistrate
magistrate's court; quorum

專業解析

地方治安法官(英文:Justice of the Peace,簡稱 JP)是英美法系國家中一種重要的基層司法官員,通常由非專業法律人士擔任,經任命或選舉産生,在特定地域行使有限的司法和行政管理職能。其核心職責是維護社區層面的法律秩序與公共安甯。

一、核心定義與職能

地方治安法官是初級司法官員,主要處理輕微刑事案件(如小額盜竊、擾亂治安行為)的預審、籤發搜查令或逮捕令,主持公民宣誓儀式,見證法律文件籤署(如宣誓書、法定聲明),并在部分司法轄區審理小額民事糾紛。其權力受成文法或普通法約束,側重于社區層面的司法服務與法律執行輔助工作。

二、典型職責範圍

  1. 刑事司法職能

    主持輕罪案件的首次聆訊,決定是否準予保釋;審理可速決的簡易罪行(如違反地方法規);籤發針對人身、財産搜查或扣押的司法令狀。

  2. 民事與行政職能

    主持婚姻儀式(部分轄區);見證法定聲明、宣誓書籤署以确認法律文件有效性;調解鄰裡糾紛或小額債務争議(依屬地法律授權)。

  3. 監管職責

    監督地方選舉程式合法性;巡查監獄或拘留設施條件;部分轄區可擔任驗屍官調查非正常死亡事件。

三、權威來源與法律依據

地方治安法官的權限直接源于國家或州層級的制定法。例如:

四、與相關職位的區别

五、延伸閱讀

如需進一步研究,可參考:

注:因搜索結果未提供直接引用鍊接,此處依據權威法律文獻及政府文件描述職能框架。實際操作中需以轄區最新法規為準。

網絡擴展解釋

“地方治安法官”是源于英國的一種司法職位,其職能和演變具有深厚的曆史背景。以下從定義、曆史發展、職責與特點三個方面進行綜合解釋:

一、定義與基本概念

地方治安法官(Justice of the Peace,簡稱JP)是英國曆史上負責地方司法與行政事務的非專業官員,由政府委任民間人士擔任,主要處理社區治安維護、簡單法律程式等事務。在法語中,該職位被稱為“治安法官”(magistrat de la paix),例如在聯邦治安法院中負責案件審理。

二、曆史發展

  1. 起源:其前身可追溯至12世紀末的“治安維持官”,最初協助郡長維持地方治安,由騎士階層擔任。1361年,愛德華三世頒布法令正式确立治安法官制度。
  2. 職權擴張:在都铎王朝(1485-1603年),治安法官成為地方權力中樞,兼具司法與行政職能,負責推行中央政令并制定地方政策。他們雖由國王任命,但不領薪俸,需平衡中央指令與地方實情。
  3. 現代演變:部分英聯邦國家(如澳大利亞)沿用該制度,聯邦治安法院中約30%的法官為女性。

三、職責與特點

  1. 核心職能:
    • 審理輕微刑事案件和民事糾紛;
    • 維護社區秩序,防止非法刑罰;
    • 在法庭中接受書記官的法律建議,确保程式合規。
  2. 任命方式:由國王任命的大法官或掌玺大臣綜合地方頭面人物意見後提名。
  3. 權力特點:
    • 擁有“自由裁量權”,可靈活處理地方事務;
    • 作為中央與地方的紐帶,推動地方政府權力結構調整。

四、與其他職位的區别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不同國家的制度差異,可參考曆史文獻《史學月刊》分析或英國司法制度研究。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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