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dequate consideration
propriety; suitability; adequacy; pertinence; relevance; seemliness; in place
【經】 fairness; propriety
about; agreement; arrange; make an appointment; pact
【經】 about
because of; cause; follow; on the basis of
在英美合同法體系中,"適當的約因"(Adequate Consideration)指合同雙方為達成協議而提供的具有法律認可價值的互惠承諾或行為。該概念源自英國普通法的對價原則(Doctrine of Consideration),構成合同有效性的三大核心要件之一。
根據Black's Law Dictionary的定義,約因需滿足兩個基本要素:1)法律認可的價值(legal value);2)存在互惠交易(bargained-for exchange)。美國《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第71條進一步明确,約因可以是履行義務的行為、不作為行為,或法律關系的創設。
在司法實踐中,"適當性"的判斷标準包含三個維度:
值得注意的是,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306條對貨物買賣合同中的約因要求作出特别規定,允許在符合商業慣例的前提下放寬傳統對價原則的適用。中國《民法典》第470條雖未直接采用普通法系的對價制度,但在"合同權利義務對等"原則中體現了相似的價值考量。
權威參考文獻:
“適當的約因”是法律術語,通常指在合同或協議中,雙方提供的合法、合理且對等的契約原因或對價,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公平性。以下為詳細解釋:
“適當的約因”是合同成立的核心要素之一,需滿足合法、對等、真實等條件,以保障契約的公平性和可執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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