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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改變審判地點英文解釋翻譯、申請改變審判地點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applicaton for a change of venue

分詞翻譯:

申請的英語翻譯:

application; apply; file; put in for; requisition
【經】 application; proposal

改變的英語翻譯:

change; vary; alter; inflect; remodel; transfer; transform; turn
【計】 CH; stepping; varying
【醫】 change; modification
【經】 change; modification; transform

審判地點的英語翻譯:

【法】 place of the court session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申請改變審判地點”指訴訟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請求,要求将案件移交至另一具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的程式。其核心含義及英譯如下:

一、術語構成與英譯

  1. 申請 (Application/Motion)

    指當事人向法院提交的正式請求文件,英文對應"Motion"(動議)或"Application"。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Motion"為"向法院或法官提出的請求命令或裁決的書面或口頭申請"。

  2. 改變審判地點 (Change of Venue)

    "審判地點"即案件審理的法定地理區域,英譯為"Venue"(區别于管轄權限"Jurisdiction")。"改變審判地點"的完整英譯為"Change of Venue",特指因客觀原因需變更審理法院的程式。

    來源:《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定義"Change of Venue"為"将案件從某一司法管轄區移送到另一司法管轄區的程式"。


二、法律要件與適用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申請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 原審判地存在偏見

    如當地輿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例:重大社會關注案件),英譯強調"Prejudice in the Original Venue"。

    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

  2. 訴訟便利性需求

    包括證人出庭困難、證據調取障礙等,英譯表述為"Convenience of Parties and Witnesses"。

    來源: 《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1404(a)條體現同類原則。


三、程式規範

權威文獻參考

  1. 《元照英美法詞典》,法律出版社,2019版
  2.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Thomson Reuters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
  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21〕1號
  5. 《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1404(a)

網絡擴展解釋

申請改變審判地點是指訴訟當事人(通常為被告)向法院提出請求,将原定的案件審理地點變更為其他法院或地區的行為。以下是具體解釋:

1.申請條件與理由

2.申請流程

3.法院審查要點

4.結果與影響

5.注意事項

該申請需基于法定事由,通過法定程式提出,最終結果取決于法院對案件實際情況和理由的審查。不同國家的具體規定可能存在差異,建議結合個案咨詢專業律師。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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