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ff the docket
cognizance; hear; inquisition; judge; try
【經】 hearing
end; finish
"審理完畢"是法律程式中描述案件處理狀态的專業術語,指法院已完成對案件全部事實審查、證據核實及法律適用的審理工作,正式進入裁決階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内審結普通程式案件。
該術語對應的英文表述為"case adjudicated",常見于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涉外司法文件中,特指已完成全部庭審程式但尚未宣判的案件狀态。在法律效力層面,審理完畢标志着訴訟程式進入最終裁判階段,當事人不得再提交新證據或提出新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發布的《民事訴訟程式繁簡分流改革問答》特别指出,電子卷宗隨案生成制度要求所有案件在審理完畢之日起三日内完成電子歸檔,這一規定強化了審理完畢節點的程式意義。
“審理完畢”是司法程式中指案件已完成全部審理流程的法定狀态,具體含義如下:
審理完畢(即“案件審結”)指法院對案件完成全部審理程式,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處理結果。包括但不限于:
案件審結≠最終結案,主要差異在于: | 對比項 | 審理完畢(審結) | 結案 | |--------------|------------------------|--------------------| | 法律狀态 | 完成審理程式 | 全部程式終結 | | 後續可能性 | 可上訴/申請再審| 無後續司法程式 | | 文書效力 | 可能未生效(如上訴期) | 已産生最終效力 | | 典型情形 | 一審判決作出 | 終審判決生效執行完 |
根據案件類型不同,審結時限存在差異:
(注:相關法律依據詳見《刑事訴訟法》第208條、《民事訴訟法》第149、161、176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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