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ff the docket
cognizance; hear; inquisition; judge; try
【经】 hearing
end; finish
"审理完毕"是法律程序中描述案件处理状态的专业术语,指法院已完成对案件全部事实审查、证据核实及法律适用的审理工作,正式进入裁决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案件。
该术语对应的英文表述为"case adjudicated",常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外司法文件中,特指已完成全部庭审程序但尚未宣判的案件状态。在法律效力层面,审理完毕标志着诉讼程序进入最终裁判阶段,当事人不得再提交新证据或提出新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发布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问答》特别指出,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制度要求所有案件在审理完毕之日起三日内完成电子归档,这一规定强化了审理完毕节点的程序意义。
“审理完毕”是司法程序中指案件已完成全部审理流程的法定状态,具体含义如下:
审理完毕(即“案件审结”)指法院对案件完成全部审理程序,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处理结果。包括但不限于:
案件审结≠最终结案,主要差异在于: | 对比项 | 审理完毕(审结) | 结案 | |--------------|------------------------|--------------------| | 法律状态 | 完成审理程序 | 全部程序终结 | | 后续可能性 | 可上诉/申请再审| 无后续司法程序 | | 文书效力 | 可能未生效(如上诉期) | 已产生最终效力 | | 典型情形 | 一审判决作出 | 终审判决生效执行完 |
根据案件类型不同,审结时限存在差异:
(注:相关法律依据详见《刑事诉讼法》第208条、《民事诉讼法》第149、161、176条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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