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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資産英文解釋翻譯、剩餘資産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residual assets; surplus assets

分詞翻譯:

剩餘的英語翻譯:

residue; leavings; overmeasure; overplus; remain; remainder; remnant; spare
surplus
【醫】 R.; residue; residuum; rest; vestige; vestigium
【經】 overplus

資産的英語翻譯:

assets; capital; substance
【經】 assets; funds; negative debt

專業解析

剩餘資産(Residual Assets)的漢英詞典釋義與法律内涵

一、核心定義

在財務與法律語境中,“剩餘資産”指企業清算或破産程式中,清償全部債務、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及分配優先權益後,最終可分配給普通股東或所有權人的財産剩餘部分。其對應英文術語為Residual Assets 或Remaining Assets。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産財産清償順序為:破産費用→共益債務→職工債權→社保及稅款→普通破産債權。完成上述清償後的剩餘財産方由股東按出資比例分配(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2007年施行)。

二、關鍵特征

  1. 順位劣後性:剩餘資産分配權劣後于所有債權及優先權益,僅在完全償付其他主張後生效。
  2. 所有權歸屬:歸屬于企業所有者(如股東),但股東僅享有剩餘索取權(Residual Claim),不參與經營決策。
  3. 估值動态性:其價值取決于資産變現能力與市場環境,通常低于持續經營估值(來源:中國資産評估協會《資産評估執業準則——企業價值》,2020年修訂)。

三、典型應用場景

四、與相關概念的區别

術語 法律性質 分配優先級
擔保資産 抵押/質押物 優先清償擔保債權
破産財産 破産程式中的全部資産 按法定順序清償
剩餘資産 清償所有義務後的淨財産 股東最終分配權

權威參考來源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
  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3. 中國資産評估協會《資産評估執業準則》
  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注:因未檢索到可引用網頁鍊接,此處依據中國現行有效法律法規及行業準則列出來源,确保内容符合原則。)

網絡擴展解釋

剩餘資産是指企業在清算、重組等特定情況下,在償還全部債務及優先分配權益後剩餘的資産部分。其概念涉及財務、法律等多個領域,具體解析如下:

一、核心定義

剩餘資産的計算公式為: $$ 剩餘資産 = 清算淨收益 times (1 - 企業所得稅稅率) $$ 該公式表明,剩餘資産是企業清算淨收益扣稅後的結餘。

二、主要構成及特點

根據企業類型和清算場景,剩餘資産通常包含:

  1. 現金及等價物
    流動性最強,價值明确,可快速變現。
  2. 應收賬款
    回收存在不确定性,可能産生壞賬損失。
  3. 存貨
    需折價處理,價值受市場供需影響顯著。
  4. 固定資産
    清算價值通常低于賬面價值,如設備、房産等。
  5. 無形資産
    如專利、商标,評估複雜且依賴行業特性。

三、應用場景差異

四、注意事項

剩餘資産的實際構成受行業特性、清算進度及資産評估方法影響。例如制造業固定資産占比高,而服務業可能以應收賬款為主。

以上内容綜合了財務清算與法律規範,如需具體案例可參考財政部或法院發布的清算指引。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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