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residual assets; surplus assets
剩餘資産(Residual Assets)的漢英詞典釋義與法律内涵
一、核心定義
在財務與法律語境中,“剩餘資産”指企業清算或破産程式中,清償全部債務、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及分配優先權益後,最終可分配給普通股東或所有權人的財産剩餘部分。其對應英文術語為Residual Assets 或Remaining Assets。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産財産清償順序為:破産費用→共益債務→職工債權→社保及稅款→普通破産債權。完成上述清償後的剩餘財産方由股東按出資比例分配(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2007年施行)。
二、關鍵特征
三、典型應用場景
四、與相關概念的區别
術語 | 法律性質 | 分配優先級 |
---|---|---|
擔保資産 | 抵押/質押物 | 優先清償擔保債權 |
破産財産 | 破産程式中的全部資産 | 按法定順序清償 |
剩餘資産 | 清償所有義務後的淨財産 | 股東最終分配權 |
權威參考來源
(注:因未檢索到可引用網頁鍊接,此處依據中國現行有效法律法規及行業準則列出來源,确保内容符合原則。)
剩餘資産是指企業在清算、重組等特定情況下,在償還全部債務及優先分配權益後剩餘的資産部分。其概念涉及財務、法律等多個領域,具體解析如下:
剩餘資産的計算公式為: $$ 剩餘資産 = 清算淨收益 times (1 - 企業所得稅稅率) $$ 該公式表明,剩餘資産是企業清算淨收益扣稅後的結餘。
根據企業類型和清算場景,剩餘資産通常包含:
剩餘資産的實際構成受行業特性、清算進度及資産評估方法影響。例如制造業固定資産占比高,而服務業可能以應收賬款為主。
以上内容綜合了財務清算與法律規範,如需具體案例可參考財政部或法院發布的清算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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