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non-existent marriage
從漢英詞典及法律視角解析,“不存在的婚姻”指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存在根本性瑕疵,自始不具備法律效力的婚姻關系。其核心含義與法律後果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1條,婚姻無效的情形包括:
此類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享有夫妻權利與義務。
“不存在的婚姻”屬于絕對無效,而可撤銷婚姻需經司法程式認定(如因脅迫結婚或隱瞞重大疾病)。二者均無法律約束力,但無效婚姻的确認無時間限制,可撤銷婚姻需在一年内提出申請。
在非法律場景中,該詞可隱喻:
例:A void marriage is treated as if it never exis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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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的婚姻”這一表述通常指伴侶之間未通過法律或社會傳統形式(如結婚登記、儀式等)确立婚姻關系,但雙方仍維持情感或生活上的聯結。這一概念的核心在于對傳統婚姻制度的反思或突破,具體可從以下角度理解:
本質與形式分離
傳統婚姻強調法律契約和社會認可,而“不存在的婚姻”更注重情感實質而非形式。雙方可能選擇不結婚但保持長期穩定的伴侶關系,認為愛情無需通過婚姻證明。
自由與平等的價值觀
提到,這種關系主張“自由選擇和平等”,反對傳統婚姻中可能存在的家庭壓力、性别角色固化等問題。例如,伴侶可能通過協商分配責任,而非遵循社會既定框架。
社會背景與争議
隨着個人主義思潮興起,部分人認為婚姻制度已無法完全適配現代多元生活方式。但反對觀點認為,缺乏法律保障可能導緻權益糾紛(如財産、子女撫養),需通過其他協議明确權責。
補充說明:這一概念不等同于“不婚主義”,後者可能完全排斥伴侶關系;而“不存在的婚姻”更偏向對婚姻形式的拒絕,而非對親密關系的否定。實際中需結合文化背景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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