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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遺産權益英文解釋翻譯、剩餘遺産權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remainder interest

分詞翻譯:

剩餘遺産的英語翻譯:

【經】 residual legacy; residuary estate

權益的英語翻譯:

rights and interests
【經】 equities; equity

專業解析

剩餘遺産權益(Remainder Interest in Estate) 指在遺産規劃或信托安排中,當在先權益(如終身權益)終止後,受益人最終獲得遺産本金或剩餘財産的法定權利。該權益具有未來性和不确定性,其實現取決于特定條件(如在先權益人的死亡)。

核心特征與法律内涵

  1. 未來權益屬性

    剩餘遺産權益屬于未來權益(Future Interest),受益人需等待在先權益(如終身居住權、收益權)結束後方可主張權利。例如,遺囑可能規定配偶終身享有房産使用權,配偶去世後房産所有權轉移給子女,此時子女的權益即為剩餘遺産權益。

  2. 權利确定性

    盡管權益實現時間不确定,但剩餘權人的身份及可繼承份額通常在遺囑或信托文件中明确約定,符合《繼承法》對遺産分割的确定性要求(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

  3. 稅務處理規則

    在英美法系中,剩餘遺産權益的價值需根據預期實現時間貼現計算,用于遺産稅評估(參考美國《國内稅收法典》IRC §7520)。中國目前雖未開征遺産稅,但相關金融工具(如保險信托)的架構設計常參考此類稅務原則。

典型應用場景

法律風險提示

剩餘遺産權益可能因在先權益人處置資産(如抵押房産)或債權人追索而受損。建議通過不可撤銷信托固定資産範圍,或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設立遺囑執行人監督權益實現。

權威依據:

美國法律協會《財産法重述(第三版)》§25.1 明确定義剩餘權益為"非占有性未來權益";中國《信托法》第五十四條提及信托終止後剩餘財産歸屬規則,可作為類似制度參考。稅務處理參見美國財政部條例26 CFR 20.2031-7(遺産評估标準)。

網絡擴展解釋

“剩餘遺産權益”是指在遺産分配過程中,未被遺囑明确處置或分配後仍剩餘的財産權益部分。以下是詳細解釋:

1.基本定義

2.法律依據

3.相關術語

4.實務處理

剩餘遺産權益涉及遺囑未覆蓋的財産分配,需依法定繼承順序處理,同時涵蓋資産與負債的雙重屬性。具體分配應結合《民法典》規定及實際情況操作。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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