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remainder interest
【经】 residual legacy; residuary est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经】 equities; equity
剩余遗产权益(Remainder Interest in Estate) 指在遗产规划或信托安排中,当在先权益(如终身权益)终止后,受益人最终获得遗产本金或剩余财产的法定权利。该权益具有未来性和不确定性,其实现取决于特定条件(如在先权益人的死亡)。
未来权益属性
剩余遗产权益属于未来权益(Future Interest),受益人需等待在先权益(如终身居住权、收益权)结束后方可主张权利。例如,遗嘱可能规定配偶终身享有房产使用权,配偶去世后房产所有权转移给子女,此时子女的权益即为剩余遗产权益。
权利确定性
尽管权益实现时间不确定,但剩余权人的身份及可继承份额通常在遗嘱或信托文件中明确约定,符合《继承法》对遗产分割的确定性要求(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
税务处理规则
在英美法系中,剩余遗产权益的价值需根据预期实现时间贴现计算,用于遗产税评估(参考美国《国内税收法典》IRC §7520)。中国目前虽未开征遗产税,但相关金融工具(如保险信托)的架构设计常参考此类税务原则。
剩余遗产权益可能因在先权益人处置资产(如抵押房产)或债权人追索而受损。建议通过不可撤销信托固定资产范围,或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设立遗嘱执行人监督权益实现。
权威依据:
美国法律协会《财产法重述(第三版)》§25.1 明确定义剩余权益为"非占有性未来权益";中国《信托法》第五十四条提及信托终止后剩余财产归属规则,可作为类似制度参考。税务处理参见美国财政部条例26 CFR 20.2031-7(遗产评估标准)。
“剩余遗产权益”是指在遗产分配过程中,未被遗嘱明确处置或分配后仍剩余的财产权益部分。以下是详细解释:
剩余遗产权益涉及遗嘱未覆盖的财产分配,需依法定继承顺序处理,同时涵盖资产与负债的双重属性。具体分配应结合《民法典》规定及实际情况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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