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mala in se
essence; genius; inbeing; essentiality; substance
【醫】 entity
【法】 illegality; illegitimation; preter legal; unlawfulness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本質不合法"(Illegal Per Se)指某些行為因其固有性質即構成違法,無需額外證明其實際危害後果。該原則源于英美法系,與"合理原則"(Rule of Reason)相對,強調特定行為本身已違反法律核心精神。以下是具體解析:
固有違法性
行為一旦發生即推定違法,無需考察其市場影響或主觀意圖。例如:競争者間固定價格的壟斷協議,因其破壞市場競争機制的本質,直接構成違法(《謝爾曼法》第1條)。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Illegal Per Se"詞條。
與"合理原則"的區分
來源: 美國最高法院判例 Northern Pac. R. Co. v. United States (1958)。
反壟斷領域
橫向壟斷協議(如卡特爾)通常被視為本質不合法。中國《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禁止"固定或變更商品價格"等行為,借鑒此原則。
來源: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第二條。
公共安全與道德
毒品交易、賄賂等行為因危害社會秩序,無需證明具體損害即違法。例如,美國《反海外腐敗法》(FCPA)禁止行賄外國公職人員。
來源: 美國司法部《FCPA執行指南》。
判例法基礎
美國最高法院在 United States v. Socony-Vacuum Oil Co. (1940) 中首次明确價格操縱協議適用"本質不合法"原則。
來源: 美國最高法院判例彙編,310 U.S. 150 (1940)。
成文法體現
歐盟《運行條約》第101(1)條直接禁止"限制競争"協議,歐盟法院在 Consten and Grundig v. Commission (1966) 中确認此類協議本質違法。
來源: 《歐洲聯盟運行條約》(TFEU)官方文本。
中國法律雖未直接采用"illegal per se"術語,但通過類型化禁止條款實現類似效果。例如:
來源: 全國人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釋義。
注:以上引用來源可通過權威法律數據庫(如Westlaw、北大法寶)或政府官網核查原文。
“本質不合法”是一個法律語境中常見的表述,指某行為或事物從根本屬性上即違反法律規定,而非因特定條件或形式導緻的不合法。以下是具體解析:
“本質不合法”強調行為或事物内在的違法性,即無論具體情形如何調整,其核心屬性均與法律禁止性規定相沖突。例如:
類型 | 特點 | 示例 |
---|---|---|
本質不合法 | 内在屬性違法,無法通過調整形式合法化 | 盜竊、殺人等犯罪行為 |
形式不合法 | 因程式、手續等外在形式問題導緻不合法 | 未備案的合同、超範圍經營 |
若需判斷具體行為是否本質不合法,應結合現行法律條文及司法解釋,或咨詢專業法律人士。對于複雜情形(如新型商業模式),需綜合法律原則與具體規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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