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ower to supervise through auditing
审计监督权(Audit Supervision Power)是指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及公共部门的财政收支、经济活动进行独立检查、评价和监督的法定职权。以下是其核心要素的汉英对照解析:
中文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独立审计监督。
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英文术语
Audit Supervision Power 对应国际标准(如INTOSAI《利马宣言》),指国家审计机构(SAI)对公共资金使用合规性(compliance)、效益性(efficiency)的监督职能。
审计机关独立行使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干涉(《审计法》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必须配合并提供真实资料(《审计法》第三十八条)。
覆盖财政预算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公共工程绩效等领域(《审计法》第十六至二十五条)。
职权内容 | 英文表述 | 法律依据 |
---|---|---|
财政收支审计 | Fiscal Revenue & Expenditure Audit | 《审计法》第十六条 |
国有资产监督 | State-owned Assets Supervision | 《审计法》第二十二条 |
公共项目绩效审计 | Performance Audit of Public Projects | 《审计法》第二十条 |
经济责任审计 |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Audit |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
在英美法系中,类似职权称为Audit Authority(如美国政府问责署GAO),其核心功能包括: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修订)
: 国际最高审计组织(INTOSAI),《利马宣言——审计指导准则》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 U.S.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 (GAO), Generally Accepted Government Auditing Standards (2023)
审计监督权是国家法律赋予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相关机构及人员进行审查、督促、处理和处罚的法定职权。其核心含义和法律特征可归纳如下:
审计监督权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的行政监督权,覆盖财政收支、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审查,对象包括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等。
国家强制性
审计权由法律直接赋予,具有强制约束力。审计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不得越权或放弃;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或阻碍,否则需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监督属性
我国审计机关隶属政府体系(国务院及地方各级政府),审计权属于行政监督范畴,与立法型、司法型审计模式有本质区别。
行使主体专属性
仅国家审计机关(如审计署、地方审计局)可行使该权力,其他机构(如社会审计组织)无权实施。
根据《审计法》,审计机关独立开展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干涉。这种独立性体现在机构设置、经费保障和职能行使的全过程。
包括调取资料、现场检查、要求整改、提出处理建议等,涵盖财政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类型。
如需进一步了解法律条款或具体案例,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财政部相关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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