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時效限制者英文解釋翻譯、不受時效限制者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imprescriptibility
分詞翻譯:
不的英語翻譯:
nay; no; non-; nope; not; without
【醫】 a-; non-; un-
受的英語翻譯:
accept; bear; endure; recieve; stand; suffer
時效的英語翻譯:
【化】 ageing
【經】 time effect
限制的英語翻譯:
restrict; limit; astrict; circumscribe; confine; imprison; tether
【計】 slicing
【醫】 limit; limitation; restrict; restriction
【經】 curb; restrict
者的英語翻譯:
person; this
專業解析
"不受時效限制者"是一個法律術語,尤其在涉及訴訟時效或追訴時效的法律語境中使用。其核心含義是指某些特定的權利主張或犯罪行為,不適用法律規定的普通訴訟時效或追訴時效期間的限制。這意味着,對于這些特定的權利或罪行,權利人可以在任何時候主張權利,或者國家可以在任何時候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而不受通常時效期間(如幾年、十幾年)屆滿的影響。
從漢英詞典的角度來看,其對應的英文表達主要有:
-
Not Subject to the Statute of Limitations:這是最直接和常用的翻譯。
- "Statute of Limitations" 指的就是"訴訟時效法規"或"追訴時效法規"。
- "Not subject to" 意為"不受...約束/限制"。
- 因此,"不受時效限制者"可以理解為"那些不受訴訟時效法規約束的事物(權利、罪行等)"。
- 來源:這是英美法系中對該概念的通用表述,常見于法律條文、判例和學術文獻中。例如,《元照英美法詞典》在解釋相關時效概念時會涉及此表述。
-
Exempt from the Limitation Period:
- "Limitation Period" 指"時效期間"。
- "Exempt from" 意為"被免除...的"、"豁免于..."。
- 這個翻譯更側重于"被豁免于時效期間的應用"。
- 來源:國際法律文件或比較法研究中可能使用此表述。
-
Imprescriptible:這是一個源自大陸法系(特别是法國法)的術語,在英語法律文獻中也時有使用。
- 它直接表示"不受時效限制的"。
- 常用于描述某些基本人權、國際法上的嚴重罪行(如戰争罪、反人類罪)或某些特定的物權(在特定法域)。
- 來源:國際法文獻,特别是關于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或人權法的讨論中常見。例如,《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中關于不適用時效的條款(第29條)及相關評注會使用此概念。
詳細解釋與法律意義:
- 核心概念: "時效限制"是指法律為了保護法律關系的穩定性,對權利人行使權利或國家行使追訴權設定的時間限制。超過法定期限未行使權利或未起訴,可能導緻權利喪失或國家喪失追訴權。
- "不受時效限制者"的例外性: "不受時效限制者"是法律基于特殊的價值考量(如對嚴重社會危害行為的持續否定、對某些基本權利的特殊保護、對國家重要利益的維護等)而設立的例外規則。它打破了時效制度的一般性原則。
- 常見適用情形(舉例):
- 刑法領域: 某些最嚴重的國際罪行,如戰争罪、反人類罪、滅絕種族罪等,根據國際法(如《羅馬規約》)和許多國家的國内法,其追訴權不受時效限制。來源:國際法委員會相關報告及《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等國際條約的精神體現。
- 民法領域(因法域而異):
- 某些涉及國家財産或公共利益的請求權。
- 某些基于身份關系(如撫養費、贍養費)的請求權,可能長期有效或僅在特定條件成就時才起算時效。
- 某些法域規定,要求返還被盜竊藝術品的請求權不受時效限制。
- 來源:各國《民法典》中關于訴訟時效的特别規定,例如中國《民法典》第196條列明了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類型(需結合具體條款理解)。
- 憲法/人權法領域: 某些基本人權被視為具有永久性,不受時效限制。來源:人權理論及國際人權文件的相關解釋。
"不受時效限制者"指的是依據法律規定,其相關的權利主張或刑事追訴永久有效,不會因為時間的流逝而喪失法律效力的特定權利或罪行。其對應的英文表達主要為"not subject to the statute of limitations" 或"imprescriptible"。這一概念體現了法律在穩定性與特定價值(如正義、人權保護、公共利益)之間進行平衡時,對後者的優先考量。
網絡擴展解釋
“不受時效限制者”指在特定法律情形下,權利人的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即使超過通常的訴訟時效期限(一般為3年),仍可主張權利并獲得司法保護。以下是具體解釋及法律依據:
一、核心情形及法律依據
-
物權保護類
- 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針對持續性侵權行為(如噪音擾民、非法占用土地),權利人可隨時主張權利,因其涉及對物權的即時保護。
- 返還財産:已登記的不動産(如房屋)或動産物權(如車輛)權利人,可隨時要求返還被侵占財産。
-
人身權益類
- 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涉及基本生存保障和倫理義務(如父母追索子女贍養費),不受時效限制。
-
其他法定情形
- 法律明确規定的其他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例如部分知識産權侵權案件中的停止侵害請求。
二、法律意義
- 維護社會秩序:物權類請求的豁免旨在保障財産權的絕對性和穩定性。
- 保護弱勢群體:人身權益類豁免确保經濟困難者不因時間流逝喪失基本生活保障。
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條明确列舉了四類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
“不受時效限制”是法律對特殊權利的保護機制,主要覆蓋物權、人身權益等核心領域。具體案件需結合《民法典》條款及司法解釋判斷。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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