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當的合并控訴的請求英文解釋翻譯、不適當的合并控訴的請求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multifariousness of claims
分詞翻譯:
不適當的英語翻譯:
impropriety; inadequacy; inaptitude; incapacity; ineptitude; infelicity
insufficiency; unsuitability
【經】 inadequacy
合并的英語翻譯:
unite; ombination; incorporate; amalgamate; annexation; coalition
consolidation; meld
【計】 conflation; converging; merge; merging
【醫】 incorporate; incorporation
【經】 amalgamation; combination; conglomerate; consolidate; embody; fusion
incorporate; integration; merge
控訴的英語翻譯:
accuse; appeal; charge; complain; complaint; denounce; lawsuit
【法】 accuse; ad rectum; appeal; arrect; complain; delate; delation
請求的英語翻譯:
ask for; beg; claim; desire; petition; pray for; request; solicit
【計】 C; request
【經】 application; demand; petition; request; solicit
專業解析
"不適當的合并控訴的請求"是一個法律術語,主要出現在民事訴訟程式中。從漢英詞典和法律專業角度解釋如下:
一、術語定義與英文對應
- 不適當的 (Bù shìdàng de / Improper): 指不符合法律規定、程式要求或司法實踐準則的情形。在訴訟法中,常指行為或請求存在程式瑕疵或法律依據不足。
- 合并 (Hébìng / Joinder): 指将多個訴訟主體(當事人)或多個訴訟請求(訴因)合并到一個訴訟程式中審理。此處主要指訴訟請求的合并 (Joinder of Claims)。
- 控訴 (Kòngsù / Claims / Causes of Action): 指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的具體實體權利主張或法律救濟請求。
- 請求 (Qǐngqiú / Motion / Request): 指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作出某項裁定或命令的申請。
- 整體含義: "不適當的合并控訴的請求" 指當事人(通常是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要求将多個訴訟請求合并審理的申請,但該申請因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并條件或存在其他程式缺陷而被視為無效或不應被準許。其核心對應的英文法律概念是"Improper Joinder of Claims" 或針對合并請求提出的"Motion for Improper Joinder (of Claims)"。
二、詳細解釋與法律背景
-
訴訟請求合并的合法性基礎:
- 法律允許或要求合并訴訟請求,主要基于訴訟經濟原則和避免矛盾裁判。例如,基于同一交易或事件産生的多個請求權,或者涉及共同的法律或事實問題的多個請求權,合并審理可以提高效率,減少當事人訟累和司法資源消耗。
- 主要法律依據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共同訴訟)及相關的司法解釋關于訴的合并的規定。在普通法系,則主要依據訴訟規則(如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Rule 18(a))。
-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對 "Joinder" 的解釋,強調其目的在于避免多重訴訟和促進司法效率。
-
何為"不適當"的合并:
- 缺乏法律依據: 拟合并的訴訟請求之間不存在法律允許或要求的關聯性。例如,幾個完全獨立、基于不同事實和法律關系的請求權被強行合并。
- 違反程式規則: 合并請求的方式、時機不符合法定程式要求。例如,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或未按規定通知對方當事人。
- 導緻混淆或偏見: 合并審理可能導緻事實認定混淆、證據相互幹擾,或者對某一方當事人(通常是被告)造成不公正的偏見,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
- 超越法院管轄權: 合并後的訴訟可能涉及不同級别或地域的法院管轄,導緻管轄權沖突或不適格。
- 其他程式濫用: 當事人(尤其是原告)可能濫用合并程式,試圖将瑣碎、無關或難以證明的請求捆綁在一起,給對方造成不必要的壓力或拖延訴訟。
- 來源:《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對 "Misjoinder" (錯誤合并) 和 "Improper Joinder" (不適當合并) 的定義,強調其違反了關于當事人或訴因合并的規則。
-
法律後果:
- 法院有權駁回該合并請求。
- 對于已經不當合并的訴訟請求,法院可能裁定駁回起訴或要求原告分案起訴。
- 在普通法系,被告可以提出動議 (Motion),請求法院裁定存在 "Improper Joinder of Claims" 并要求駁回不當合并的請求或分案審理。
- 來源:法律實務著作及法院判例中對于處理不當合并的程式和後果的闡述。
三、總結
"不適當的合并控訴的請求" 指當事人提出的将多個訴訟請求合并審理的申請,因該等請求之間缺乏法律要求的關聯性、違反程式規則、可能導緻審理不公或其他程式缺陷,而被法院認定為無效或不應準許的情形。其核心在于該合并行為違反了訴訟法關于訴的合并的實質性或程式性規定。在英美法語境下,直接對應的概念是Improper Joinder of Claims。
網絡擴展解釋
“不適當的合并控訴的請求”是一個法律術語,主要用于訴訟程式中。以下為詳細解釋:
1.核心含義
該術語指在訴訟中,原告将多個不相關或法律上不兼容的控訴内容合并提交,導緻請求不符合法定程式或影響審理公正性。這種合并可能因缺乏關聯性、重複性或其他程式瑕疵而被視為無效。
2.短語拆分解釋
- 不適當的:指合并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或司法原則,例如合并内容超出同一法律關系範圍,或導緻訴訟程式混亂。
- 合并控訴:将多個獨立控訴(如不同事實、被告或法律依據)整合為單一訴訟請求。
- 請求:指向法院提出的具體主張或救濟要求。
3.法律背景與後果
- 程式規則:多數司法體系要求合并的控訴需基于“相同交易或事件”,或存在共同法律/事實問題,否則可能被駁回(如英美法的“multifariousness of claims”原則)。
- 後果:法院可裁定分離審理、駁回部分請求,或要求原告修正訴狀,以保障被告抗辯權和審理效率。
4.實際應用場景
- 民事案件:例如原告在同一訴狀中同時主張合同違約和人身損害賠償,但兩者無直接關聯。
- 刑事訴訟:若檢察官将不同犯罪行為合并起訴,但缺乏證據關聯性,可能被辯方提出異議。
5.相關概念辨析
- 與“重複訴訟”區别:重複訴訟指同一請求多次起訴,而“不適當合并”強調請求間的非關聯性合并。
- 與“訴的合并”區别:合法訴的合并需符合法定條件,如基于同一事實或法律關系。
建議在實際訴訟中咨詢專業律師,以确保控訴合并符合程式法要求。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術語的英文對應表達,可參考翻譯内容。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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