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heory of social interests
社會利益說(Social Interest Theory) 是法學和社會學領域的重要理論,強調法律的核心目标在于維護和促進社會整體利益的最大化,而非僅保護個人權利或特定群體利益。該理論認為,法律規則、司法判決及公共政策的制定應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根本出發點,通過平衡個體與集體、當前與長遠的利益關系,實現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和社會秩序的和諧穩定。
社會本位導向
社會利益說主張法律應以社會整體福祉為最高價值導向。例如,在反壟斷立法中,禁止企業壟斷行為的核心依據并非單純保護競争者個體利益,而是防止市場失靈、維護消費者權益和促進經濟效率的整體社會效益(龐德,《法理學》)。
利益平衡機制
法律需通過制度化設計協調多元利益沖突。典型如環境法規要求企業在發展中承擔污染防治責任,本質是通過限制部分經濟自由換取生态安全這一更廣泛的社會利益(王利明,《民法總則研究》)。
動态適應性
該理論強調法律需隨社會發展調整利益保護重心。互聯網時代對數據隱私的立法強化,即反映了從傳統財産權保護轉向個人信息安全這一新型社會公共利益的趨勢(波斯納,《法律的經濟分析》)。
在比較法視野下,該理論與英美法系的"公共政策原則"(Doctrine of Public Policy)及大陸法系的"公共利益優先"(Primacy of Public Interest)形成理論呼應,共同構成現代法治社會解決利益沖突的基石範式。
學術參考文獻:
社會利益說是法學領域的重要理論,主要探讨法律如何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其核心觀點可概括為以下四方面:
一、基本定義 社會利益說認為法律應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為核心目标,強調社會利益是獨立于個人利益的存在形式。它既包含社會成員共同需求,也體現社會存續發展的基本條件,如生産秩序、公共福利等。
二、主要理論流派
三、理論特征 • 層次性:根據群體範圍可分為不同層級的社會利益 • 優先性:在特定情況下優于純粹個人利益 • 動态性:隨社會發展不斷調整具體内容 • 整合性:需平衡個人、集體與國家利益
四、實踐應用 該學說在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環境保護等涉及公共利益的立法中具有指導作用。如《反壟斷法》通過禁止壟斷協議維護市場公平競争秩序,正是社會利益說的具體體現。
需注意不同學派對社會利益是否具有獨立性存在争議,邊沁等學者認為其隻是個體利益的集合,而龐德等則強調其作為獨立利益形态的特殊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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