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s cloacae mittendae
catchment; drain; drainage
【醫】 drain; drainage
servitude
【經】 easement; right of way
排水的地役權(Drainage Easement)是地役權體系中具有特殊功能的不動産權利安排,其核心在于通過法律契約确立相鄰土地間的排水系統使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72條,該權利允許需役地權利人(dominant tenement)為排水目的,在法律框架内合理使用供役地(servient tenement)的特定區域。
從法律構成要件分析,該權利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在工程實踐中,該權利常應用于:
權利終止條件包括: $$ begin{aligned} &text{① 基礎排水需求消失} &text{② 20年不行使自動失效} &text{③ 雙方協議解除} end{aligned} $$ 該公式化表達源自德國《民法法典》第1028條的立法精神,在中國司法實踐中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地役權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9條得以具體化。
排水的地役權是地役權的一種具體類型,指需役地權利人通過合同約定,利用供役地(他人土地)排放或導引廢水的權利,以優化自身土地的排水需求。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概念
排水地役權屬于用益物權,需役地權利人可基于合同将廢水排入供役地或通過供役地導引至他處(如河流、公共排水系統)。例如,工廠通過鄰近土地鋪設排水管道,需籤訂書面合同并明确雙方權利義務。
法律依據
我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地役權需通過書面合同設立,登記後可對抗善意第三人。
意定性與合同約束
與相鄰權的法定性不同,排水地役權需雙方協商一緻并通過合同約定具體範圍、期限和費用。
依附性與不可分性
排水地役權依附于需役地的排水需求,需役地轉讓時,地役權通常一并轉移。
農業生産
農田需通過相鄰土地排水防洪時,可通過設立排水地役權解決。
工業生産
工廠排放廢水需經過他人土地,需籤訂合同明确排放方式、維護責任及補償标準。
排水地役權需主動約定且可有償,而相鄰權是法定的最低限度便利(如自然排水),通常無償。
提示:設立排水地役權時,建議明确合同條款并辦理登記,以避免後續糾紛。更多細節可參考《民法典》或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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