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heory of social interests
社会利益说(Social Interest Theory) 是法学和社会学领域的重要理论,强调法律的核心目标在于维护和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而非仅保护个人权利或特定群体利益。该理论认为,法律规则、司法判决及公共政策的制定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出发点,通过平衡个体与集体、当前与长远的利益关系,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社会本位导向
社会利益说主张法律应以社会整体福祉为最高价值导向。例如,在反垄断立法中,禁止企业垄断行为的核心依据并非单纯保护竞争者个体利益,而是防止市场失灵、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经济效率的整体社会效益(庞德,《法理学》)。
利益平衡机制
法律需通过制度化设计协调多元利益冲突。典型如环境法规要求企业在发展中承担污染防治责任,本质是通过限制部分经济自由换取生态安全这一更广泛的社会利益(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
动态适应性
该理论强调法律需随社会发展调整利益保护重心。互联网时代对数据隐私的立法强化,即反映了从传统财产权保护转向个人信息安全这一新型社会公共利益的趋势(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
在比较法视野下,该理论与英美法系的"公共政策原则"(Doctrine of Public Policy)及大陆法系的"公共利益优先"(Primacy of Public Interest)形成理论呼应,共同构成现代法治社会解决利益冲突的基石范式。
学术参考文献:
社会利益说是法学领域的重要理论,主要探讨法律如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其核心观点可概括为以下四方面:
一、基本定义 社会利益说认为法律应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核心目标,强调社会利益是独立于个人利益的存在形式。它既包含社会成员共同需求,也体现社会存续发展的基本条件,如生产秩序、公共福利等。
二、主要理论流派
三、理论特征 • 层次性:根据群体范围可分为不同层级的社会利益 • 优先性:在特定情况下优于纯粹个人利益 • 动态性:随社会发展不断调整具体内容 • 整合性:需平衡个人、集体与国家利益
四、实践应用 该学说在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等涉及公共利益的立法中具有指导作用。如《反垄断法》通过禁止垄断协议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正是社会利益说的具体体现。
需注意不同学派对社会利益是否具有独立性存在争议,边沁等学者认为其只是个体利益的集合,而庞德等则强调其作为独立利益形态的特殊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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