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ona fides third party
善意第三人(Shàn Yì Dì Sān Rén)的汉英法律释义
善意第三人指在民事交易或法律行为中,不知情且无过失地信赖权利外观(如登记、占有等),并基于此信赖与无权处分人进行交易的第三方主体。其法律地位受保护,可对抗真实权利人的追索(《民法典》第311条)。
英文对应术语:Bona Fide Third Party(英美法系)或Third Party Acting in Good Faith(大陆法系),强调主观善意(good faith)与客观无过失(lack of negligence)的双重要件。
主观善意(Good Faith)
第三人需不知晓真实权利状况(如不知卖方非所有权人),且该“不知情”非因重大过失导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14条)。
英文释义: "Lack of knowledge or reason to know the defect in the transferor’s title"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客观合理信赖(Reasonable Reliance)
第三人须基于合法权利外观(如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进行交易,且交易行为合法有偿(如支付合理对价)。例:购买经登记的房屋,即便登记错误,买受人仍可主张善意取得。
英文要件: "Reasonable reliance on the representation of ownership by the transferor" (Restatement of Property § 3.3).
恶意第三人(Malicious Third Party) 明知权利瑕疵仍进行交易,不受法律保护。例如:买方明知房屋存在产权纠纷仍低价购入,不构成善意取得。
英文对照: "A party who acquires property with knowledge of adverse claims cannot be a bona fide purchaser."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 2-403).
权威参考文献
善意第三人是法律中的重要概念,主要用于保护交易中无过错方的权益。以下是综合多个权威来源的详细解释:
善意第三人指在交易或法律行为中,对法律关系瑕疵(如标的物来源非法、处分人无权限等)不知情且无过失的第三方。例如购买被盗车辆但不知情的买家,或通过合法程序取得不动产的受让人。
根据《民法典》第311条,满足以下条件时,善意第三人可取得财产所有权:
此时原所有权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索赔,不得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
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主要基于:
除所有权外,该原则还适用于:
甲将借用的手机卖给乙,乙转卖给不知情的丙。若丙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则手机归丙所有,甲只能向乙索赔。
提示:如需了解具体法律条款或更多案例,可参考《民法典》第311条及司法实践中的善意取得判例。
【别人正在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