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eller in good faith
benevolence; goodwill
【法】 bona fides; good faith; good will; good-will
【法】 double-crosser; seller; vender; venditor; vendor
善意出賣人(Bona Fide Seller/Purchaser)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指在交易中基于合理信賴而行事,且對标的物權利瑕疵不知情或無重大過失的賣方或買方。其核心在于主觀狀态的“善意”(Good Faith)及客觀行為的合理性,是物權法(尤其善意取得制度)和合同法的重要概念。具體釋義如下:
主觀善意性
指交易時當事人不知且不應知道标的物存在權利瑕疵(如出賣人非真實所有權人、存在抵押權等)。例如,買方在二手市場以合理價格購得物品,且已查驗賣方提供的表面合法憑證(如發票、登記證明),即可能被認定為善意。
對應英文:Lack of knowledge or reason to know of defects in title.
客觀合理性
需滿足交易行為符合常理(如支付合理對價)及履行必要注意義務(如查驗産權登記、購買憑證)。若以明顯低價收購未登記動産,或忽略公示的産權争議,則可能被推定為非善意。
對應英文:Reasonable diligence in verifying ownership and fair dealing.
善意取得制度的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11條,善意買受人可從無處分權人處取得動産/不動産所有權,前提是:
英文術語:Bona Fide Purchase Doctrine (Acquisition in Good Faith).
對抗原權利人的權利
善意出賣人完成交易後,原所有權人僅能向無處分權人主張賠償,不得追回标的物(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英文釋義:Protection against claims by original owners.
“善意出賣人”多指無處分權但交易行為善意的轉讓人(如誤以為自己有處分權);而“善意買受人”更常見,指不知權利瑕疵的受讓方。英文需根據角色選用 Bona Fide Seller 或 Bona Fide Purchaser。
英美法中的 Bona Fide Purchaser for Value(支付對價的善意買受人)強調“對價”要件,與我國民法典要求一緻。
“善意出賣人”是法律術語,具體指在買賣合同中,不知曉标的物存在瑕疵而進行出賣的一方。其核心特征和法律意義如下:
出賣人泛指通過轉移标的物所有權獲取利益的一方。其一般義務包括:
如需進一步了解出賣人的具體義務或相關判例,可查閱《民法典》合同編或專業法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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