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eller in good faith
benevolence; goodwill
【法】 bona fides; good faith; good will; good-will
【法】 double-crosser; seller; vender; venditor; vendor
善意出卖人(Bona Fide Seller/Purchaser)在汉英法律语境中指在交易中基于合理信赖而行事,且对标的物权利瑕疵不知情或无重大过失的卖方或买方。其核心在于主观状态的“善意”(Good Faith)及客观行为的合理性,是物权法(尤其善意取得制度)和合同法的重要概念。具体释义如下:
主观善意性
指交易时当事人不知且不应知道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如出卖人非真实所有权人、存在抵押权等)。例如,买方在二手市场以合理价格购得物品,且已查验卖方提供的表面合法凭证(如发票、登记证明),即可能被认定为善意。
对应英文:Lack of knowledge or reason to know of defects in title.
客观合理性
需满足交易行为符合常理(如支付合理对价)及履行必要注意义务(如查验产权登记、购买凭证)。若以明显低价收购未登记动产,或忽略公示的产权争议,则可能被推定为非善意。
对应英文:Reasonable diligence in verifying ownership and fair dealing.
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1条,善意买受人可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动产/不动产所有权,前提是:
英文术语:Bona Fide Purchase Doctrine (Acquisition in Good Faith).
对抗原权利人的权利
善意出卖人完成交易后,原所有权人仅能向无处分权人主张赔偿,不得追回标的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英文释义:Protection against claims by original owners.
“善意出卖人”多指无处分权但交易行为善意的转让人(如误以为自己有处分权);而“善意买受人”更常见,指不知权利瑕疵的受让方。英文需根据角色选用 Bona Fide Seller 或 Bona Fide Purchaser。
英美法中的 Bona Fide Purchaser for Value(支付对价的善意买受人)强调“对价”要件,与我国民法典要求一致。
“善意出卖人”是法律术语,具体指在买卖合同中,不知晓标的物存在瑕疵而进行出卖的一方。其核心特征和法律意义如下:
出卖人泛指通过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获取利益的一方。其一般义务包括:
如需进一步了解出卖人的具体义务或相关判例,可查阅《民法典》合同编或专业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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