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mmercial embargo
business; commerce; trade
【經】 business; commerce
embargo; lay an embargo on
【經】 embargo
商業禁運(Commercial Embargo)指一國或國際組織通過行政或法律手段,全面或部分禁止與特定國家、地區或實體進行商品、服務或技術貿易的行為。其核心特征包括:
政府主導性
由國家政府或多國聯盟(如聯合國、歐盟)依法實施,具有強制效力。例如聯合國安理會依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對特定國家實施的制裁。
貿易限制性
涵蓋貨物進出口管制(如能源、武器)、金融服務凍結(如資産封鎖)、技術轉讓禁令及運輸限制,旨在切斷目标對象的經濟命脈。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産控制辦公室(OFAC)的制裁清單即典型體現。
政治目的性
主要服務于外交政策目标,如反恐(針對恐怖組織)、防擴散(遏制核技術擴散)或人權維護(回應系統性侵犯人權行為),而非純粹的經濟競争手段。
法律強制性
違反者将面臨高額罰款、貿易特權取消或刑事責任。例如歐盟對違反禁運令的企業最高處以其全球營業額20%的罰款。
典型示例:聯合國對朝鮮的制裁禁止成員國向其出口奢侈品、能源及軍事相關技術,以遏制核武器研發計劃(聯合國安理會第2375號決議)。
商業禁運指一國或國際組織通過限制或禁止與特定國家或地區的貿易往來,以實現政治、經濟或軍事目标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定義與核心特征
商業禁運是國際貿易中的強制性措施,表現為全面或部分切斷商品、服務或技術交流。其典型形式包括禁止出口關鍵物資(如能源、武器)、限制進口特定商品,甚至凍結金融交易。
實施目的
典型實施形式
| 類型 | 範圍 | 案例 |
|---|---|--|
| 全面禁運 | 所有商品貿易 | 聯合國1990年對伊拉克制裁 |
| 選擇性禁運 | 特定領域(如武器、芯片) | 2022年對俄羅斯半導體技術禁運 |
| 金融禁運 | 切斷國際支付渠道 | 美國通過SWIFT系統限制伊朗 |
國際法依據與争議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安理會可授權禁運作為維護國際安全的措施。但單邊禁運常被批評為經濟霸權手段,如世界貿易組織統計顯示,近十年單邊禁運案例中68%未經聯合國授權。
注:完整曆史案例可參考聯合國貿易數據庫(數據來源、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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