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forfeited right
be bankrupt in; bereave; bereavement; comedown; forfeit; forfeiture; lose
【醫】 deprivation
droit; right; title
【經】 interest; obligee; right; rights; title
"喪失的權利"在漢英法律語境中通常指因特定法律事實或程式導緻主體失去的法定資格或主張能力。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該術語對應英文為"forfeited rights"或"lost rights",特指因權利主體未履行義務、違反法律規定或超過法定時限而依法終止的權益。
在法律實務中,該概念包含三個核心要件:
參考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典型案例(案號:(2023)最高法民終45號),合同解除權在約定期間或法定一年除斥期間屆滿後即構成不可逆的權利喪失。知識産權領域則適用《伯爾尼公約》第7條規定的作者死後50年保護期規則。
牛津法律詞典特别指出,該術語與"權利中止"(suspended rights)存在本質區别:前者具有終局性,後者為暫時狀态。美國法律學會(ALI)《法律重述》系列中将"forfeiture"界定為具有懲罰性質的法定處置措施。
“喪失的權利”指因特定法律事實或客觀原因,導緻原本享有的權利無法行使或失去法律保護的狀态。具體可從以下層面理解:
勝訴權滅失()
根據《民法典》規定,若權利人未在訴訟時效期間(通常為3年)内主張權利,對方提出時效抗辯後,法院将駁回起訴,權利人喪失通過司法途徑強制實現權利的機會。例如:債務逾期超過3年未追讨,債權人可能無法通過訴訟獲得還款。
特殊權利失效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繼承權因明确放棄而喪失、合同解除權因除斥期間屆滿而消滅、知識産權因未續費進入公有領域等。
權力/地位喪失()
指個人或組織失去原本擁有的支配性地位或職能權限。例如:政府因籤訂不平等條約喪失主權,企業高管被罷免職務失去決策權。
其他法定權利終止
如公民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或父母因虐待子女被撤銷監護權等。
建議需要具體法律咨詢時,可通過等來源查詢《民法典》訴訟時效條款,或向專業律師核實權利狀态。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