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llegally obtained evidence
【法】 illegality; illegitmacy; unlawfulness
get; obtain; acquire; attain; earn; gain; make; take
【電】 acquisition
attestation; evidence; proof; telltale; testimony; witness
【醫】 testimony
【經】 attestment; evidence; exhibit; proof; testimony
非法獲得的證據(Illegally Obtained Evidence)指通過違反法定程式或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的方式收集的證據材料。在漢英法律語境中,該術語需結合程式正義原則與證據排除規則理解,具體分析如下:
漢語釋義
指偵查機關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取證程式(如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竊聽等)獲取的證據。此類證據因程式違法可能被法院排除,不得作為定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6條)。
英文對應術語
中國法實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5條,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詞證據應強制排除;物證、書證需補正或合理解釋,否則亦排除(《刑事訴訟法》第56條)。
英美法比較
美國通過“排除規則”(Exclusionary Rule)禁止使用違憲搜查獲得的證據(Mapp v. Ohio, 367 U.S. 643);英國《1984年警察與刑事證據法》(PACE)第78條授權法官裁量排除可能損害程式公正的證據。
中國法律淵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56條确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方網站
比較法研究
英美法系“毒樹之果”原則的適用邊界(Wong Sun v. United States, 371 U.S. 471)。
來源:美國最高法院判例集
程式正義理論
證據合法性需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公正審判标準。
來源: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
注:以上法律條款及判例均引自現行有效法律文本與權威司法實踐,具體應用需結合個案證據鍊條完整性判斷。
非法獲得的證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通過違反法定程式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手段取得的證據材料,其核心特征在于取證行為的違法性和證據效力的不可采性。以下是具體分類和解釋:
非法證據是"合法證據"的對稱,主要包括兩類情形:
部分程式瑕疵的證據(如扣押清單遺漏簽名)可通過補充說明或完善手續恢複效力,但核心違法證據(如刑訊口供)絕對排除。
如需了解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具體程式,可參考《刑事訴訟法》第58條及司法解釋。更多案例和細節可查看來源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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