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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獲得的證據英文解釋翻譯、非法獲得的證據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illegally obtained evidence

分詞翻譯:

非法的英語翻譯:

【法】 illegality; illegitmacy; unlawfulness

獲得的英語翻譯:

get; obtain; acquire; attain; earn; gain; make; take
【電】 acquisition

證據的英語翻譯:

attestation; evidence; proof; telltale; testimony; witness
【醫】 testimony
【經】 attestment; evidence; exhibit; proof; testimony

專業解析

非法獲得的證據(Illegally Obtained Evidence)指通過違反法定程式或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的方式收集的證據材料。在漢英法律語境中,該術語需結合程式正義原則與證據排除規則理解,具體分析如下:


一、核心定義與法律屬性

  1. 漢語釋義

    指偵查機關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取證程式(如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竊聽等)獲取的證據。此類證據因程式違法可能被法院排除,不得作為定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6條)。

  2. 英文對應術語

    • Illegally Obtained Evidence(通用術語)
    • 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英美法系術語,指衍生證據的排除)
    • Evidence Obtained in Violation of the Law(成文法表述)

二、法律後果與排除規則

  1. 中國法實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5條,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詞證據應強制排除;物證、書證需補正或合理解釋,否則亦排除(《刑事訴訟法》第56條)。

  2. 英美法比較

    美國通過“排除規則”(Exclusionary Rule)禁止使用違憲搜查獲得的證據(Mapp v. Ohio, 367 U.S. 643);英國《1984年警察與刑事證據法》(PACE)第78條授權法官裁量排除可能損害程式公正的證據。


三、典型示例


四、學術與實務參考

  1. 中國法律淵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56條确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方網站

  2. 比較法研究

    英美法系“毒樹之果”原則的適用邊界(Wong Sun v. United States, 371 U.S. 471)。

    來源:美國最高法院判例集

  3. 程式正義理論

    證據合法性需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公正審判标準。

    來源: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


五、術語使用場景

注:以上法律條款及判例均引自現行有效法律文本與權威司法實踐,具體應用需結合個案證據鍊條完整性判斷。

網絡擴展解釋

非法獲得的證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通過違反法定程式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手段取得的證據材料,其核心特征在于取證行為的違法性和證據效力的不可采性。以下是具體分類和解釋:


一、基本概念

非法證據是"合法證據"的對稱,主要包括兩類情形:

  1. 取證程式違法:例如未經合法搜查手續扣押物品、未依法進行現場勘查等;
  2. 取證手段違法:如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等嚴重侵犯人權的方式獲取口供。

二、主要類型

1.非法言詞證據

2.非法實物證據

3.非法電子數據


三、法律依據與後果


四、例外與補正

部分程式瑕疵的證據(如扣押清單遺漏簽名)可通過補充說明或完善手續恢複效力,但核心違法證據(如刑訊口供)絕對排除。

如需了解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具體程式,可參考《刑事訴訟法》第58條及司法解釋。更多案例和細節可查看來源網頁。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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