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lass of appeals
上訴種類在漢英法律術語中通常指"types of appeal",指訴訟當事人不服下級法院判決時,向上級法院請求重新審理的法律救濟方式分類。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和《元照英美法詞典》的定義,主要分為以下四類:
普通上訴(Ordinary Appeal)
指當事人對未生效判決提出的常規上訴,需在判決書送達後10日内提交。英美法系稱為"appeal as of right",強調當事人的法定上訴權利。
抗訴(Protest by Prosecution)
檢察機關認為法院裁判确有錯誤時,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589條提出的法律監督程式,對應英文"prosecutorial appeal"。
附帶民事上訴(Incidental Civil Appeal)
針對刑事附帶民事判決部分提出的獨立上訴請求,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61條中規定,英文表述為"collateral civil appeal"。
特别上訴(Extraordinary Appeal)
適用于死刑複核等特殊程式,參照《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中"certiorari"概念,指上級法院基于重大法律問題進行的裁量性審查。
該分類體系在《中國法律百科全書》中得到系統闡釋,體現大陸法系與普通法系上訴制度的交叉影響。不同法域對"interlocutory appeal"(中間上訴)等細分類型存在管轄權差異,需結合具體司法實踐分析。
根據法律定義和相關解釋,上訴是指當事人對法院尚未生效的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請求上一級法院重新審理的訴訟行為。關于“上訴種類”,我國法律體系主要根據訴訟類型和程式特點進行分類:
刑事上訴
針對刑事案件的一審判決或裁定提出,需遵循《刑事訴訟法》規定。二審法院需全面審查事實和法律適用,且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罰(即“上訴不加刑”原則)。
民事上訴
依據《民事訴訟法》提出,當事人對一審判決或裁定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服均可上訴。二審法院審查範圍不受上訴請求限制。
行政上訴
適用于行政訴訟案件,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引發的判決或裁定不服時提出,需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
對判決的上訴
主要針對法院對案件實體問題的處理結果(如定罪量刑、民事賠償等)。
對裁定的上訴
針對程式性決定(如管轄權異議、財産保全等),但并非所有裁定均可上訴,需符合法定情形。
提示:具體上訴條件和程式需結合案件類型及《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規定。建議通過專業法律渠道獲取完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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