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lass of appeals
上诉种类在汉英法律术语中通常指"types of appeal",指诉讼当事人不服下级法院判决时,向上级法院请求重新审理的法律救济方式分类。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227条和《元照英美法词典》的定义,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普通上诉(Ordinary Appeal)
指当事人对未生效判决提出的常规上诉,需在判决书送达后10日内提交。英美法系称为"appeal as of right",强调当事人的法定上诉权利。
抗诉(Protest by Prosecution)
检察机关认为法院裁判确有错误时,依《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89条提出的法律监督程序,对应英文"prosecutorial appeal"。
附带民事上诉(Incidental Civil Appeal)
针对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部分提出的独立上诉请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1条中规定,英文表述为"collateral civil appeal"。
特别上诉(Extraordinary Appeal)
适用于死刑复核等特殊程序,参照《布莱克法律词典》第11版中"certiorari"概念,指上级法院基于重大法律问题进行的裁量性审查。
该分类体系在《中国法律百科全书》中得到系统阐释,体现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上诉制度的交叉影响。不同法域对"interlocutory appeal"(中间上诉)等细分类型存在管辖权差异,需结合具体司法实践分析。
根据法律定义和相关解释,上诉是指当事人对法院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上一级法院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关于“上诉种类”,我国法律体系主要根据诉讼类型和程序特点进行分类:
刑事上诉
针对刑事案件的一审判决或裁定提出,需遵循《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法院需全面审查事实和法律适用,且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即“上诉不加刑”原则)。
民事上诉
依据《民事诉讼法》提出,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或裁定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服均可上诉。二审法院审查范围不受上诉请求限制。
行政上诉
适用于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提出,需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
对判决的上诉
主要针对法院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处理结果(如定罪量刑、民事赔偿等)。
对裁定的上诉
针对程序性决定(如管辖权异议、财产保全等),但并非所有裁定均可上诉,需符合法定情形。
提示:具体上诉条件和程序需结合案件类型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规定。建议通过专业法律渠道获取完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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