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loss of rights
be bankrupt in; bereave; bereavement; comedown; forfeit; forfeiture; lose
【醫】 deprivation
droit; right; title
【經】 interest; obligee; right; rights; title
"喪失權利"是一個法律術語,指因法定原因導緻原本享有的某項或多項民事權利歸于消滅或無法行使的法律狀态。其核心含義包含兩個層面:
一、中文法律釋義 指權利主體因特定法律事實(如違約、侵權、權利期限屆滿、權利人放棄或法律規定的情形)的發生,導緻其原本合法擁有的權利(如財産權、債權、知識産權、繼承權等)依法被剝奪或歸于消滅。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這可能導緻相對方喪失相關權利。
二、英文術語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喪失權利"對應的标準譯法為"forfeiture of rights" 或"loss of rights":
三、典型適用場景
主要參考來源:
“喪失權利”指因特定原因導緻原本享有的法定或約定權益無法繼續行使或被剝奪。該詞在不同語境下的具體含義如下:
訴訟時效屆滿的後果
根據《民法典》規定,民事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通常為3年)未主張權利,對方提出時效抗辯時,法院将駁回原告訴求。此時權利人雖保留實體權利(如債權),但失去通過司法途徑強制執行的勝訴權,轉為自然權利。
其他法定失權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違約導緻解除權、知識産權過期失效、繼承權因特定行為被剝奪等。例如,專利權超過保護期後,權利人喪失獨占實施權。
權力或地位的喪失
在政治或組織語境中,可指個人/團體失去原有職權,如官員被罷免後失去行政權力。曆史上如清朝因不平等條約“喪權失地”也屬此類。
特殊領域的應用
特征 | 說明 |
---|---|
被動性 | 多因未及時行使或違反規則 |
可逆性差異 | 部分權利不可恢複(如時效屆滿) |
程式依賴性 | 需經法律确認(如法院判決) |
注:具體失權情形需結合法律規定判斷,建議通過等權威法律渠道獲取詳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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