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rbitrary taxation
arbitrariness; at discretion; at will; random; voluntariness
【醫】 ad lib.; ad libitum; random
levy; taxation; toll
【經】 assess a tax; imposition; imposition of tax; tax; taxation
"任意征稅"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指政府未經法定程式或超出法律授權範圍征收稅款的行為。該術語對應英文"arbitrary taxation",核心含義包含三個法律要素:
程式非法性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征稅行為需嚴格遵循"法定課稅要件主義"(principle of statutory taxation requirements),即征稅主體、客體、稅率等要素必須由立法機關明文規定。任意征稅行為往往違反《立法法》第八條關于財政基本制度須由法律規定的要求。
标準缺失性
牛津法律大辭典》強調征稅需符合"可預見性标準"(foreseeability standard),要求納稅人能根據已公布法規預測稅負。任意征稅常表現為征收數額、時間或對象缺乏明确标準。
權力濫用性
該概念與英國《大憲章》第12條确立的"無代表不納稅"原則直接相關,美國憲法第一條第七款進一步規定所有征稅法案必須由衆議院發起,旨在防止行政權濫用。2018年世貿組織《貿易便利化協定》第3.2條也明确禁止成員方實施任意關稅征收。
典型實例包括1215年英國約翰王未經大議會批準征收盾牌錢,以及1789年法國三級會議召開前的領主特權稅。現代法治國家普遍通過《稅收基本法》确立"稅收法定主義"來規避此類行為。
“任意征稅”指政府或相關機構在缺乏法律依據、未遵循法定程式或超出合理範圍的情況下,單方面、隨意地征收稅款的行為。這一行為通常涉及對稅收權力的濫用,違背了稅收法定原則。以下是詳細解釋:
“任意征稅”本質上是公權力對稅收法定原則的背離,需通過完善立法、加強監督來規避。如需進一步了解稅收種類(如增值稅、所得稅等),可參考中的分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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