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rbitrary taxation
arbitrariness; at discretion; at will; random; voluntariness
【医】 ad lib.; ad libitum; random
levy; taxation; toll
【经】 assess a tax; imposition; imposition of tax; tax; taxation
"任意征税"在汉英法律语境中指政府未经法定程序或超出法律授权范围征收税款的行为。该术语对应英文"arbitrary taxation",核心含义包含三个法律要素:
程序非法性
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定义,征税行为需严格遵循"法定课税要件主义"(principle of statutory taxation requirements),即征税主体、客体、税率等要素必须由立法机关明文规定。任意征税行为往往违反《立法法》第八条关于财政基本制度须由法律规定的要求。
标准缺失性
牛津法律大辞典》强调征税需符合"可预见性标准"(foreseeability standard),要求纳税人能根据已公布法规预测税负。任意征税常表现为征收数额、时间或对象缺乏明确标准。
权力滥用性
该概念与英国《大宪章》第12条确立的"无代表不纳税"原则直接相关,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七款进一步规定所有征税法案必须由众议院发起,旨在防止行政权滥用。2018年世贸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第3.2条也明确禁止成员方实施任意关税征收。
典型实例包括1215年英国约翰王未经大议会批准征收盾牌钱,以及1789年法国三级会议召开前的领主特权税。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通过《税收基本法》确立"税收法定主义"来规避此类行为。
“任意征税”指政府或相关机构在缺乏法律依据、未遵循法定程序或超出合理范围的情况下,单方面、随意地征收税款的行为。这一行为通常涉及对税收权力的滥用,违背了税收法定原则。以下是详细解释:
“任意征税”本质上是公权力对税收法定原则的背离,需通过完善立法、加强监督来规避。如需进一步了解税收种类(如增值税、所得税等),可参考中的分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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