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tract of life insurance
人壽保險契約(Life Insurance Contract),又稱人壽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保險公司)約定,以被保險人的生命為保險标的,當被保險人發生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如身故、全殘或生存至約定期限)時,由保險人向受益人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它是保險法律關系成立的核心文件,具有法律約束力。
核心要素與法律特征:
合同主體:
保險标的:以被保險人的生命為保險标的。保險事故的發生與被保險人的生存或死亡狀态直接相關。
保險責任:保險人承諾在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如被保險人身故、全殘、生存至合同滿期等),向受益人支付保險金 (Sum Assured / Death Benefit)。這是保險人的核心義務。
保險費 (Premium):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的費用,是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對價。繳費方式(趸交、期交)、金額、期限均在契約中明确。
法律性質:
契約關鍵條款(通常包含):
權威參考來源:
人壽保險契約是投保人與保險公司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核心在于以被保險人的生命為标的,約定在特定保險事故發生時由保險公司向受益人支付保險金。其核心要素包括合同主體(投保人、保險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标的(生命)、保險責任(給付保險金)、保險費及一系列體現人壽保險特殊性的關鍵條款(如不可抗辯條款、寬限期條款等)。理解其含義需緊密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相關監管規定。具體契約條款應以籤署的正式合同文本為準。
人壽保險契約(又稱人壽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以被保險人的壽命為保險标的,在特定保險事故發生時(如死亡、生存或兩者兼有)由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的協議。以下是詳細解釋:
标的與保險事故
以被保險人的壽命為保險标的,保險事故包括被保險人在約定期間内的死亡(自然或宣告死亡)或生存狀态(如滿期生存)。
法律性質
屬于人身保險合同的一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約束力,需明确雙方權利義務關系。
定額給付性
保險金額由合同雙方預先約定,不以實際損失為賠償依據,而是按約定金額一次性給付受益人。
長期性與儲蓄性
尤其是生死兩全保險(兼具死亡和生存責任),因保險事故必然發生(人終有一死或到期生存),保費部分轉化為儲蓄積累。
投保人自主性
保險金額通常取決于投保人的繳費能力,需綜合考慮被保險人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
死亡保險
生存保險
僅在被保險人存活至合同約定期限時給付保險金(如教育金、養老金)。
兩全保險
結合死亡與生存責任,無論被保險人在保險期内身故或期滿生存均賠付。
保險責任與免責
明确賠付情形(如意外身故、疾病身故)和除外責任(如自殺、危險運動)。
受益人指定
投保人可指定受益人順序,未指定則按法定繼承處理。
繳費方式
支持趸交(一次性)或分期繳納保費,影響保險金額及合同效力。
合同需包含當事人信息、保險标的、保險期間、保險金額、保費等法定條款,并以書面形式(保單)确認,遵循平等協商原則。
人壽保險契約通過法律形式将個人壽命風險轉化為經濟保障,兼具風險轉移和長期儲蓄功能,需通過條款明确雙方權責。具體條款可參考保單内容或咨詢專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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