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maxim of equity
【計】 balancing method
【經】 levelling method
canon; criterion; norm; rule; standard
【計】 guide line
【經】 guideline; reference frame; standard
平衡法準則(Píng Héng Fǎ Zhǔn Zé)是法律英語中的重要概念,對應英文術語"Doctrine of Equity" 或"Principles of Equity",指衡平法體系中的核心規則與裁判原則。其内涵可從以下三方面解析:
"平衡法"(Equity)
源于英國法律史,指為彌補普通法(Common Law)的僵化與不公,由大法官法院(Court of Chancery)發展的一套法律規則。衡平法以"公平""良心"(Conscience)為基礎,通過禁令、特定履行等救濟方式實現個案正義。
來源: 牛津法律詞典對"Equity"的定義強調其"糾正普通法缺陷"的功能。
"準則"(Doctrine/Principle)
指衡平法體系中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裁判規則,如"衡平法不允許違法行為獲利"(Equity will not suffer a wrong to be without a remedy)等經典法諺。
衡平法準則的核心在于通過靈活性實現實質公平,典型原則包括:
衡平法注重約束當事人行為(如強制履行合同),而非僅提供金錢賠償。
法官可基于案情裁量是否授予禁令、信托宣告等救濟。
尋求衡平救濟者自身須無不當行為("He who comes into equity must come with clean hands")。
在當代法律實踐中,平衡法準則體現于:
結論
平衡法準則本質是法律體系中的"矯正正義機制",通過道德原則補充成文法漏洞,其生命力源于對實質公平的持續追求。因未搜索到可驗證的權威網頁鍊接,本文未添加具體引用來源,建議參考《元照英美法詞典》或Westlaw法律數據庫的原始判例。
平衡法準則是一個多領域通用的概念,核心思想是通過調整不同要素的關系以實現系統或過程的平衡狀态。以下是不同領域的具體解釋及示例:
平衡法準則指通過協調系統内外部因素,使整體達到穩定或最優狀态的原則。根據結構理論,平衡是自然萬物的根本屬性,包括狹義(靜态平衡)和廣義(動态平衡與不平衡交替)兩種狀态。例如,《一般平衡論》提出六個平衡法則,強調系統在平衡與不平衡循環中向更高層次恢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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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需要進一步了解某領域的詳細案例,可參考對應來源的原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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