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ospective damages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foresee; foresight; foreknow; predict; prefigure
【醫】 precognition
【經】 damages
在合同法領域,"可預見的損害賠償"(英文:Foreseeable Damages)指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根據已知或應知的事實和情況,能夠合理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該概念的核心在于對損失範圍的合理限定,避免違約方承擔過度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4條,損害賠償範圍包括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但不得超過違約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構成"可預見性"需滿足:
司法實踐中主要通過以下要素綜合認定:
概念 | 關聯性 |
---|---|
直接損失 | 必然發生的損失(如貨款利息)必然具有可預見性 |
間接損失 | 需證明違約方知曉損失發生的特殊因果關系鍊(如設備故障導緻工廠停産損失) |
懲罰性賠償 | 不以可預見性為前提,適用于法律特别規定情形(如消費欺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4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發布)
規定損害賠償不得超過"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3條
明确可得利益損失的預見性判斷标準
英國合同法經典判例Hadley v Baxendale (1854)
确立"合理預見"二元标準:普通損失(自然發生)與特殊損失(特别告知)
注:英美法系中"foreseeable damages"通過Hadley案确立規則,我國《民法典》第584條在吸收該規則基礎上,結合大陸法系理論形成本土化表述。實務中需注意預見内容包含損失類型而非精确數額(參考北京三中院(2021)京03民終4532號判決書)。
可預見的損害賠償是合同法中的一項重要規則,主要用于限制違約方的賠償責任範圍,确保賠償金額的合理性。以下是綜合解釋:
可預見的損害賠償指違約方僅對訂立合同時能夠預見或應當預見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預見範圍的損失不予賠償。該規則旨在平衡合同雙方權益,避免違約方承擔不可預測的巨額賠償。
主要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若違約方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可能突破可預見規則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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