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tract of life insurance
人寿保险契约(Life Insurance Contract),又称人寿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保险公司)约定,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如身故、全残或生存至约定期限)时,由保险人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它是保险法律关系成立的核心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
核心要素与法律特征:
合同主体:
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保险事故的发生与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状态直接相关。
保险责任:保险人承诺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如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生存至合同满期等),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Sum Assured / Death Benefit)。这是保险人的核心义务。
保险费 (Premium):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对价。缴费方式(趸交、期交)、金额、期限均在契约中明确。
法律性质:
契约关键条款(通常包含):
权威参考来源:
人寿保险契约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核心在于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标的,约定在特定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公司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其核心要素包括合同主体(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标的(生命)、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保险费及一系列体现人寿保险特殊性的关键条款(如不可抗辩条款、宽限期条款等)。理解其含义需紧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监管规定。具体契约条款应以签署的正式合同文本为准。
人寿保险契约(又称人寿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在特定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死亡、生存或两者兼有)由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协议。以下是详细解释:
标的与保险事故
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保险事故包括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间内的死亡(自然或宣告死亡)或生存状态(如满期生存)。
法律性质
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一种,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约束力,需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定额给付性
保险金额由合同双方预先约定,不以实际损失为赔偿依据,而是按约定金额一次性给付受益人。
长期性与储蓄性
尤其是生死两全保险(兼具死亡和生存责任),因保险事故必然发生(人终有一死或到期生存),保费部分转化为储蓄积累。
投保人自主性
保险金额通常取决于投保人的缴费能力,需综合考虑被保险人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
死亡保险
生存保险
仅在被保险人存活至合同约定期限时给付保险金(如教育金、养老金)。
两全保险
结合死亡与生存责任,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身故或期满生存均赔付。
保险责任与免责
明确赔付情形(如意外身故、疾病身故)和除外责任(如自杀、危险运动)。
受益人指定
投保人可指定受益人顺序,未指定则按法定继承处理。
缴费方式
支持趸交(一次性)或分期缴纳保费,影响保险金额及合同效力。
合同需包含当事人信息、保险标的、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费等法定条款,并以书面形式(保单)确认,遵循平等协商原则。
人寿保险契约通过法律形式将个人寿命风险转化为经济保障,兼具风险转移和长期储蓄功能,需通过条款明确双方权责。具体条款可参考保单内容或咨询专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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