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分債務英文解釋翻譯、不可分債務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indivisible obligation
分詞翻譯:
不的英語翻譯:
nay; no; non-; nope; not; without
【醫】 a-; non-; un-
可分債務的英語翻譯:
【法】 divisible obligation
專業解析
不可分債務 (Indivisible Obligation) 的漢英法律詞典釋義
在法律領域,“不可分債務”是一個重要的概念,指債務的給付(履行)内容因其性質或當事人的約定而不可分割,必須整體履行,債權人或債務人内部的權利義務關系緊密相連,通常導緻連帶責任的法律效果。
核心含義與特征:
-
給付的不可分割性 (Indivisibility of Performance):
- 這是不可分債務的核心特征。債務的标的(給付内容)本身在性質上或根據當事人的約定無法被分割成數個部分而不損害其價值或功能。例如:交付一頭特定的活牛、建造一棟完整的房屋、完成一幅特定的肖像畫。這些給付如果被分割(如隻交付牛的一部分、隻建造房屋的一半、隻畫肖像的一部分),将失去其經濟或合同目的上的意義。
- 英文對應概念強調“indivisible”,即“不能分割的”。
-
債權人或債務人的多數性 (Multiplicity of Creditors or Debtors):
- 不可分債務的概念通常在涉及多個債權人(不可分債權) 或多個債務人(不可分債務) 時才具有突出的法律意義。在單一債權人和單一債務人的情況下,債務的不可分性主要影響履行方式(必須整體履行),但權利義務關系相對簡單。
- 當存在多個債權人時,該債務稱為不可分債權。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請求債務人向全體債權人履行全部債務,債務人必須向全體債權人為給付(如将标的物交付給全體債權人共同指定的代表或提存)。一個債權人免除債務或受領遲延等行為,其效力通常及于其他債權人。
- 當存在多個債務人時,該債務稱為不可分債務(狹義)。每個債務人均負有履行全部債務的義務(連帶債務的一種特殊形态)。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一個債務人履行了全部債務,其他債務人的債務即歸于消滅;一個債務人發生履行遲延等事項,其效力通常及于其他債務人。
- 英文中,多個債權人情形對應“indivisible obligation owed to multiple creditors”或“indivisible claim”,多個債務人情形對應“indivisible obligation owed by multiple debtors”。
-
履行規則 (Rules of Performance):
- 無論對債權人還是債務人而言,履行都必須是整體的、全部的。債務人不能主張分割履行,債權人也不能主張部分受領(除非全體同意)。
- 在多個債務人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履行了全部債務的債務人,通常有權依據内部關系(如約定或法律規定)向其他債務人追償其應承擔的份額。
- 英文表述為“performance must be rendered in full”。
法律效果與連帶責任的關聯:
- 不可分債務(特别是多個債務人的情形)在外部效力上(即對債權人的關系)準用連帶債務的規則。這意味着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任一債務人的全部履行導緻債務整體消滅等。
- 其與典型連帶債務的區别主要在于産生原因:連帶債務通常基于法律明文規定或當事人的明确約定;而不可分債務則主要基于給付本身的不可分割性。但法律效果(對外)非常相似。
- 英文中常表述為“indivisible obligations give rise to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among debtors”或“the rules of joint liability apply to indivisible obligations”。
權威法律依據參考:
- 《德國民法典》第431條 (German Civil Code § 431): 明确規定了“不可分給付的債務人”規則:“數人負擔一項不可分給付的,作為連帶債務人負責任。” (Sind mehrere eine unteilbare Leistung zu bewirken verpflichtet, so haften sie als Gesamtschuldner.) 這清晰地确立了給付不可分性與連帶責任的關系。 (來源:德國聯邦司法部官方數據庫 Bundesministerium der Justiz - Gesetze im Internet)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4條 (雖已被《民法典》吸收,但原理相同): 規定“債務人将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雖然未直接定義不可分債務,但其關于債務轉移需債權人同意的規定,在涉及不可分債務轉移時尤為重要,因為不可分債務的性質決定了其轉移通常需要整體轉移。 (來源:中國人大網 - 法律庫)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18條: 規定了連帶責任的定義:“債務人為二人以上,債權人可以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的,為連帶債務。” 如前所述,不可分債務(多個債務人)在對外效力上準用此條規定。 (來源:中國人大網 - 法律庫)
從漢英法律詞典的角度,“不可分債務 (Indivisible Obligation)” 的核心在于債務給付内容的不可分割性。當涉及多個債權人(不可分債權)時,債務人必須向全體債權人為整體履行;當涉及多個債務人(不可分債務)時,各債務人對外(對債權人)通常承擔連帶責任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債權人可要求任一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其法律效果由給付的本質屬性決定,并常準用或産生連帶責任規則。
網絡擴展解釋
不可分債務是指多數債務人基于同一原因、以不可分割的給付為标的的債務,屬于不可分之債的一種類型,具有以下核心特征和法律效力:
一、定義與特征
-
标的不可分性
債務的履行标的因性質或約定無法分割(如一匹馬、不可分割的房屋等),若分割會損害其經濟價值或功能()。
-
債務人需共同履行
任一債務人必須履行全部債務,而非按份額部分履行。例如,共同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需共同清償,不能單獨償還部分()。
-
連帶性特征
雖然不可分債務與連帶債務效力相似(如債權人可要求任一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但其連帶性源于标的不可分性,而非法律直接規定。當标的變為可分時,債務可能轉為按份之債()。
二、成立要件
- 債務人為多數:需存在兩個以上債務人。
- 同一發生原因:債務基于同一法律事實或合同産生(如共同繼承、共有物損害)。
- 給付不可分:包括标的物性質不可分(如特定物)或當事人約定不可分(如一次性清償條款)()。
三、與連帶債務的區别
對比項 |
不可分債務 |
連帶債務 |
産生原因 |
标的不可分 |
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 |
履行規則 |
債務人必須履行全部債務 |
債務人可履行全部或按份額 |
标的可變性 |
标的可分時轉為按份之債 |
标的可分性不影響連帶關系 |
法律依據 |
中國民法未明确規定 |
《民法典》第518條等明文規定 |
四、典型示例
- 共有物損害賠償:按份共有的房屋受損,共有人需共同主張賠償()。
- 遺産債務:繼承人需共同清償被繼承人未分割的債務()。
五、法律適用
中國現行法律未直接規定不可分債務,但實踐中可參考連帶債務規則或《民法典》第307條關于共有債權債務的規定()。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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