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ersonal right; right of personality
人格權(Personality Rights)是法律賦予自然人享有的、以人格利益為核心的基本民事權利,旨在維護人的尊嚴與自由發展。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其内涵既體現中國《民法典》的規範定義,也涵蓋英美法系中相關概念的特征。以下從法律定義、權利内容與保護範圍三方面解析:
中國法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編第四章,人格權是自然人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權利(第990條)。其本質是以人格尊嚴為核心的非財産性權利,具有專屬性與不可轉讓性。
英譯對照:Personality rights refer to the rights to life, body, health, name, portrait, reputation, privacy, etc., enjoyed by natural persons.
英美法系視角
英美法通常以“Right of Privacy”(隱私權)和“Right of Publicity”(公開權)為核心構建人格利益保護體系。前者保護個人私生活不受侵擾(源自沃倫與布蘭代斯理論),後者保障個人對其姓名、肖像等商業利用的控制權(《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
權利類型 | 中國《民法典》條款 | 英美法對應概念 |
---|---|---|
物質性人格權 | 生命權(第1002條) | Right to Life |
身體權(第1003條) | Bodily Integrity | |
健康權(第1004條) | Right to Health | |
精神性人格權 | 姓名權(第1012條) | Right of Publicity/Name |
肖像權(第1018條) | Right of Publicity/Image | |
名譽權(第1024條) | Defamation Law Protections | |
隱私權(第1032條) | Right of Privacy |
死後人格利益
中國《民法典》第994條明确死者姓名、肖像等受侵害時,近親屬可主張救濟。英美法則通過“ descendible publicity rights”(可繼承的公開權)實現類似保護(如美國加州民法典第3344條)。
新型人格權益
隨着技術發展,聲音權(《民法典》第1023條)、個人信息權益(第1034條)被納入人格權範疇,與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中的“right to data protection”形成呼應。
法律淵源提示:人格權的理論基礎可追溯至康德哲學“人是目的而非工具”,中國立法吸收《世界人權宣言》第12條(私生活不受幹涉權)精神,同時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人格尊嚴的保障要求。
來源說明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基本權利,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維護人的尊嚴和獨立法律地位。以下從定義、法律依據、分類、特征及保護方式五方面綜合說明:
1. 定義與核心内涵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專屬享有的固有權利,以生命、健康、名譽等人格利益為保護對象,旨在維護人的尊嚴和獨立人格。其本質是法律直接賦予的資格,無需通過行為取得,與主體不可分離。
2.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990條,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具體權利,同時涵蓋基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産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3. 分類
4. 法律特征
5. 保護方式
侵犯人格權需承擔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法典專設人格權編,通過51項條款明确權利邊界與救濟途徑,強化對尊嚴價值的保護。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細節,可查閱《民法典》第四編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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