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ersonal right; right of personality
人格权(Personality Rights)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核心的基本民事权利,旨在维护人的尊严与自由发展。在汉英法律语境中,其内涵既体现中国《民法典》的规范定义,也涵盖英美法系中相关概念的特征。以下从法律定义、权利内容与保护范围三方面解析:
中国法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第四章,人格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第990条)。其本质是以人格尊严为核心的非财产性权利,具有专属性与不可转让性。
英译对照:Personality rights refer to the rights to life, body, health, name, portrait, reputation, privacy, etc., enjoyed by natural persons.
英美法系视角
英美法通常以“Right of Privacy”(隐私权)和“Right of Publicity”(公开权)为核心构建人格利益保护体系。前者保护个人私生活不受侵扰(源自沃伦与布兰代斯理论),后者保障个人对其姓名、肖像等商业利用的控制权(《元照英美法词典》定义)。
权利类型 | 中国《民法典》条款 | 英美法对应概念 |
---|---|---|
物质性人格权 | 生命权(第1002条) | Right to Life |
身体权(第1003条) | Bodily Integrity | |
健康权(第1004条) | Right to Health | |
精神性人格权 | 姓名权(第1012条) | Right of Publicity/Name |
肖像权(第1018条) | Right of Publicity/Image | |
名誉权(第1024条) | Defamation Law Protections | |
隐私权(第1032条) | Right of Privacy |
死后人格利益
中国《民法典》第994条明确死者姓名、肖像等受侵害时,近亲属可主张救济。英美法则通过“ descendible publicity rights”(可继承的公开权)实现类似保护(如美国加州民法典第3344条)。
新型人格权益
随着技术发展,声音权(《民法典》第1023条)、个人信息权益(第1034条)被纳入人格权范畴,与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中的“right to data protection”形成呼应。
法律渊源提示:人格权的理论基础可追溯至康德哲学“人是目的而非工具”,中国立法吸收《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私生活不受干涉权)精神,同时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人格尊严的保障要求。
来源说明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维护人的尊严和独立法律地位。以下从定义、法律依据、分类、特征及保护方式五方面综合说明:
1. 定义与核心内涵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固有权利,以生命、健康、名誉等人格利益为保护对象,旨在维护人的尊严和独立人格。其本质是法律直接赋予的资格,无需通过行为取得,与主体不可分离。
2.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990条,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具体权利,同时涵盖基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3. 分类
4. 法律特征
5. 保护方式
侵犯人格权需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法典专设人格权编,通过51项条款明确权利边界与救济途径,强化对尊严价值的保护。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法律条文细节,可查阅《民法典》第四编及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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