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grantor trust
assignor; transferor; transferrer
【經】 assignor; grantor; transferor
affiance; confide; entrust with; trust
【經】 accredit; trust
在信托法律體系中,"讓與人信托"(Grantor Trust)指由財産讓與人(委托人)設立并保留特定控制權或受益權的信托安排。其核心特征在于委托人通過保留權利(如撤銷權、受益權變更權等),使信托財産在稅務處理上仍被視為委托人的資産。以下是關鍵要點的專業解析:
委托人控制權保留
根據中國《信托法》第二條,委托人将財産權"委托"給受托人管理,但讓與人信托中委托人常保留撤銷權、受益權指定權或資産收益權。美國《國内稅收法典》(IRC)第671-679條進一步規定,若委托人保留以下權利之一,則構成讓與人信托:
稅務處理特殊性
在讓與人信托中,信托收益仍歸屬于委托人課稅。美國國稅局(IRS)明确要求委托人将信托所得納入個人納稅申報表(Rev. Rul. 85-13)。中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雖未直接定義此類信托,但實質課稅原則下類似安排可能參照"受控外國企業"規則處理。
遺産規劃工具
通過保留撤銷權,委托人可在生前靈活調整資産分配,同時規避遺産認證程式(參考《信托法》第十五條)。美國實務中常見于不可撤銷人壽保險信托(ILIT)結構。
資産保護與稅務優化
美國判例Rothstein v. United States(1966)确立讓與人信托的資産隔離功能,但要求委托人不得同時為唯一受益人。中國《信托法》第四十七條則規定信托財産獨立于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財産。
稅務穿透風險
美國稅務法院在Morrissey v. Commissioner(1935)案中裁定,委托人若保留收益分配控制權,信托所得全額計入其應稅收入。
合規邊界
中國銀保監會《關于規範信托公司信托業務分類的通知》(2023)強調信托目的合法性,禁止利用信托結構規避債務或監管(參考第三條)。
權威來源
- 中國《信托法》全文:全國人大法律庫
- 美國IRC §671-679:IRS.gov Title 26
- 信托業務監管政策: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公告
(注:因平台限制無法嵌入超鍊接,請通過官方渠道訪問上述來源)
關于“讓與人信托”這一術語,目前提供的搜索結果中未明确提及該詞彙的直接定義。但結合信托的基本法律框架及相關概念,可嘗試從以下角度進行解釋:
“讓與人”的含義
在信托關系中,“讓與人”通常指委托人(即財産所有者),其将財産權轉移或委托給受托人管理。根據《信托法》第二條,委托人基于信任将財産權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以自身名義為受益人利益管理財産。
“讓與人信托”的可能指向
該詞可能是對委托人設立信托行為的強調,即委托人通過信托合同将財産“讓與”(轉移)給受托人,形成信托法律關系。在部分法律語境中,“讓與”與“委托”存在細微差異,但信托的核心在于財産權的轉移和管理。
與“法定信托”的關系
法定信托是依法律規定而非委托人意願設立的信托(如遺産信托),而“讓與人信托”更可能屬于委托人主動設立的“意定信托”(即自由信托)。
與“自益信托”“他益信托”的區别
財産權的轉移
信托成立需委托人将財産權實際轉移至受托人名下,受托人享有形式上的所有權,但需按約定用途管理。
法律風險
若讓與人(委托人)保留過多控制權,可能導緻信托效力争議。需确保信托結構符合《信托法》對財産獨立性和受托人職責的規定。
由于“讓與人信托”并非标準法律術語,建議結合具體語境進一步核實其含義。如需準确法律定義,可參考《信托法》相關條款或咨詢專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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