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oreign joint venturer
foreign country
joint venture
【經】 joint capital; joint stock
person; this
外國合資者(Foreign Joint Venturer)指在中國境内與中方投資者共同設立合資經營企業(Joint Venture)的外國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該術語的核心特征包括:
合資主體性質
須為境外注冊實體或自然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其投資行為受中國外資準入政策約束,通常需符合《外商投資準入特别管理措施(負面清單)》要求。
權利義務特征
與中方合資者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享利潤,企業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第191條。外國合資者需以可自由兌換的外币或設備、知識産權等作價出資,持股比例一般不低于25%。
法律術語對照
英文術語"Foreign Joint Venturer"強調"共同承擔風險"(joint venture詞源拉丁文"adventura"),區别于純資本投資的"Foreign Investor"。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報告》将此定義為"主動參與經營管理的權益性投資主體"。
實務操作要點
需經商務部門審批并工商登記,其分紅權、表決權等受合資合同與章程約束。根據聯合國貿發會議《世界投資報告》,外國合資者通常承擔技術導入責任,中方則側重本地資源整合。
權威來源:
- 中國人大網《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全文(npc.gov.cn)
- 司法部《公司法司法解釋(三)》(moj.gov.cn)
- 世界銀行營商環境數據庫(doingbusiness.org)
- UNCTAD《2023年世界投資報告》(unctad.org)
“外國合資者”指在國際合資企業(Joint Venture)中,來自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投資方,與本地企業或機構共同出資、合作經營的主體。以下是詳細解釋:
如果需要具體國家的法規案例(如中國《外商投資法》),建議進一步查閱當地法律文件或咨詢專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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