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reeing child for adoption
allow; give away; give up; let; make; yield
children; infant
【醫】 child; Paedo-; pedia-; pedo-
ability; able; be able to; can; capable; energy; skill
【化】 energy
【醫】 energy
get; get hold of; come at; find; gain; receive
【經】 receive
disengagement; *******; freeness; liberty
【法】 *******; libera; liberty
adopt; foster-mother; mother; take in and bring up
【法】 adopt; adoptio; adoption
從漢英詞典及法律政策角度解析,“讓兒童能得到自由收養”的核心含義是指建立合法、規範且以兒童最大利益為核心的收養制度,保障符合條件的兒童(尤其是孤兒、棄嬰)通過法定程式進入穩定家庭的權利。該表述需結合具體法律框架理解:
“自由收養”的語境含義
中文“自由”在此處并非指無限制的隨意收養,而是強調消除不合理的收養障礙,确保符合法定條件的收養申請能依法推進。其對立面是曆史上存在的收養程式僵化、門檻過高或地域限制等問題。
法律框架下的“自由”邊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編“收養”:
“自由”需在法定條件與監管下實現。
英文表述宜譯為:
"Ensuring children's lawful right to be adopted" 或"Facilitating regulated adoption access for eligible children"
關鍵概念對比:
(強調“可及性”而非絕對自由)
(呼應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20、21條)
兒童利益優先
所有收養程式以兒童身心健康為首要考量,禁止兒童買賣或變相交易(《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
規範化流程
通過民政部門統一登記、收養能力評估、融合期跟蹤等制度保障安全性(《收養登記辦法》)。
平等準入
逐步取消收養人年齡、婚姻狀況等不合理限制,擴大符合條件的家庭範圍(民法典第1098條修訂)。
國務院《中國的兒童福利事業發展》報告(民政部發布)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國1992年加入)第21條:要求國家監管收養程式。
該表述的本質是通過法治化、去官僚化的收養制度,保障失依兒童獲得家庭溫暖的權利。中英文理解均需強調“法定權利”與“規範化程式”的統一,避免“自由”一詞的歧義解讀。
關于“讓兒童能得到自由收養”這一表述,需要結合法律定義和實際操作進行解釋。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收養行為需嚴格遵循法定程式,不存在“自由收養”的表述,但可以從以下角度理解其核心含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收養是民事主體通過法定程式建立拟制血親關系的行為。其核心特征包括:
為确保兒童權益,法律設置了嚴格限制:
需要特别說明:我國法律體系中不存在"自由收養"的概念,所有收養行為必須通過法定程式完成。若發現非法收養線索,可向公安機關或民政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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