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firming judgement; declaratory judgements
在法律術語中,"确認判決"指法院通過正式程式對某一法律關系或權利狀态作出的終局性認定。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的定義,其對應英文為"confirmatory judgment",特指司法機關對已存在法律事實的權威性确認。該概念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中體現為"确認之訴",指當事人請求法院确認特定法律關系存在與否的訴訟類型。
從漢英詞典的對比視角分析:
構成要件
需滿足"直接利益關系"(direct interest)和"現實争議性"(actual controversy)兩個核心要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47條對确認判決適用範圍的限定。
效力特征
具有既判力(res judicata)和形成力,其英文釋義"conclusive adjudication"在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中強調該判決對後續訴訟的約束效力。
典型應用場景
該術語的權威解釋可參考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編纂的《中國法律大辭典》(2023修訂版)第854條,其英譯版本經牛津大學出版社核校,确保跨法系概念的對等性。
确認判決是法院在訴訟中針對特定法律關系或行政行為效力作出的判定,主要分為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兩種類型,具體解釋如下:
適用情形
法律依據
主要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明确對重大明顯違法的行政行為可判決無效。
核心作用
用于确定争議中的民事法律關系或法律事實是否存在,例如确認合同效力、物權歸屬等。
特點
僅确認法律狀态,不涉及給付或變更内容,屬于預防性裁判。
維度 | 行政訴訟确認判決 | 民事訴訟确認判決 |
---|---|---|
對象 | 行政行為合法性/有效性 | 民事法律關系或事實 |
結果類型 | 确認違法、确認無效 | 積極确認、消極确認 |
法律後果 | 可能影響後續賠償或補救措施 | 明确權利義務關系,避免争議擴大 |
注:需注意部分搜索結果混淆了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法律依據,實際應用中應區分《行政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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