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bsence of consideration
lack; be devoid of; be scant of; need; short of; want
【醫】 deficiency; deprivation; leipo-; lipo-; poverty
【經】 absence; run low; scarcity; underage
【經】 counter-performance
在英美合同法體系中,“缺乏對價”(Lack of Consideration)指合同雙方未形成有效的價值交換關系。根據Black's Law Dictionary的定義,對價(consideration)是“一方當事人獲得的權利、利益、利潤或好處,或另一方當事人承受的容忍、損害、損失或責任”。缺乏有效對價的合同可能被認定為無強制執行效力。
該概念包含三個核心要件:1)對價必須是相互允諾的結果;2)需具備法律認可的價值;3)不能是過去已完成的義務。例如在捐贈協議中,受贈人未提供對應價值即構成對價缺失。美國《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第71條明确指出,單純道德義務不構成有效對價。
中國《民法典》第464條雖未直接采用“對價”概念,但通過“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相應對價”的等價有償原則體現了類似規範要求。司法實踐中,顯失公平的合同可能因對價失衡而被撤銷。
“缺乏對價”是一個法律術語,主要指在合同或票據關系中,一方未支付或未獲得相應的等價交換條件,導緻法律關系存在瑕疵。以下是具體解釋:
缺乏對價(absence of consideration)指在合同或票據交易中,一方未提供與另一方承諾相對應的等價交換物。對價通常表現為金錢、商品、服務、權利讓渡等,是合同有效成立或票據合法取得的基本條件。
合同無效或不可執行
在合同法中,缺乏對價的合同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例如,無償贈與合同通常無需對價,但一般需符合特定形式要求。
票據權利受限
根據《票據法》第10條,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若通過贈與、繼承等無對價方式取得票據,持票人不能享有比前手更優越的權利。例如,若前手存在債務糾紛,無對價持票人需承擔相同限制。
票據籤發無交易基礎
如A向B籤發支票,但B未提供任何商品或服務作為交換,即屬于“無對價”籤發。
股權轉讓未支付代價
根據《公司法》規定,若發起人股份轉讓未支付對價,可能違反法律限制(如三年禁售期)。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文或判例,建議查閱《合同法》《票據法》或咨詢專業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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