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實證"一詞在漢英雙解語境中包含多層含義,主要可歸納為以下四個維度:
一、哲學方法論層面 作為實證主義(positivism)的核心概念,指通過可觀測、可驗證的事實來構建知識體系,與思辨哲學形成對照。該術語在19世紀由法國哲學家孔德正式提出,強調以自然科學方法研究社會現象。英語對應詞為"empirical verification",《斯坦福哲學百科全書》将其定義為"基于感官經驗而非純粹推理的知識獲取方式"。
二、醫學研究領域 指通過系統實驗或臨床觀察獲得的數據支持,例如"實證醫學"(evidence-based medicine)。世界衛生組織将"臨床實證"解釋為"通過對照試驗和荟萃分析驗證的治療方案"(WHO臨床指南标準,2023版)。
三、法學應用場景 在中國法律體系中特指"能夠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的物證、書證等八類證據形式。英文常譯為"conclusive evidence",區别于間接證據(circumstantial evidence)。
四、日常語用延伸 在非專業語境中可表示"确鑿的實例",對應英語"concrete proof"。例如《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第1672頁給出的釋義:"實際驗證;确鑿的證據"。
上述解釋綜合參考了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哲學大辭典》、人民衛生出版社《醫學研究方法論》、法律出版社《刑事訴訟法釋義》等權威文獻的學術定義。
“實證”一詞在不同領域中有多重含義,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
在中醫理論中,實證與虛證相對,屬于“八綱辨證”之一:
“實證”既可指具體證據或驗證行為,也可作為中醫病理分類,還延伸至科學哲學的方法論。如需更詳細分類或案例,可參考中醫典籍或哲學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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